(2014)一中民终字第034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男。
委托代理人何启霞,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
委托代理人尤××,女。
委托代理人孙××,男。
上诉人郑×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7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委托代理人何启霞,被上诉人孙×及其委托代理人尤××、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6月,郑×在原审法院诉称:我与孙×系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4月27日结婚,2008年8月20日生一女郑××,现在孙×处抚养。双方婚后于2004年购买本田飞度轿车一辆,2005年贷款购买北京市××区××××号楼××号房屋一套;婚后双方工资等收入都在孙×处管理,孙×购买了部分股票基金;婚后孙×因出国自费留学向我父亲借款25万元。现在孙×每月工资万余元,我每月工资7000元。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我被孙×赶出家门,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双方离婚;2、婚生女郑××归我抚养,孙×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包括:本田飞度汽车、××区××××××号楼×××号房屋、孙×的股票基金、共同存款及向我父亲的借款25万元。
孙×在原审法院辩称:我同意离婚,但郑×有酗酒招妓的恶习,其存在过错,影响了夫妻感情。我要求抚养婚生女儿,郑×每月支付3500元抚养费,一次性支付至女儿18岁。关于财产,郑×名下承租一军队公寓住房,我要求该公房使用权70%的补偿费用;我名下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我主张该房屋70%的产权份额;我名下的车辆由我使用,是我父母全额出资购买,故是我的个人财产;此外我要求分割家具家电、郑×的存款、公积金等财产;对郑×主张的25万债务不认可。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郑×与孙×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4月27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8月20日生育一女,名郑××。婚后双方因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12年12月2日分居。审理中,郑×表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郑×称孙×有家庭暴力行为,但就其主张未提交相应证据。孙×表示同意离婚,并提出郑×在婚姻存续期间酗酒、招妓,并有外遇。审理中,孙×提交郑×于2010年1月2日因饮酒过量的急诊抢救病历、处方笺、医疗费票据及2012年4月郑×的检查结果报告单,证明郑×有酗酒行为,并患有性病。郑×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并表示其系饮酒后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并非酗酒,且其未患性病。孙×还提交郑×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的通话记录、郑×通话记录中相应机主的微信内容及郑×与孙×2012年4月的谈话录音,证明郑×有招妓的行为。郑×否认自己有上述行为,对通话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称其每天通话很多,记不清孙×提出的电话号码是谁,对微信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谈话录音予以认可,但表示系对孙×的引导逼问的回应。孙×还提出郑×有外遇,郑×予以否认,孙×亦未提交相应证据。
关于子女抚养,现婚生女郑××随孙×共同生活。郑×、孙×均要求抚养郑××。审理中,孙×提交北京市××区××街道办事处××路×号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证明郑××自2008年12月起至今随外祖父孙××、外祖母尤××共同生活居住。郑×对证明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孙×还提交郑××2013年3月、4月参加××培训班的收据9947元、2013年6月、8月参加××培训班的刷卡单据及发票18340元,2013年6月参加××培训班的收据2160元,并要求郑×承担上述费用的一半。郑×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表示不知道郑××参加培训班,不同意承担相应费用。郑×提交其账户明细,证明其自2013年1月至9月承担郑××的托儿费,并在分居期间每月给孙×3000元用于子女抚养及偿还房屋贷款。孙×对账户明细予以认可,表示郑×自2013年4月每月给其2000元至3000元不等。孙×提交其收入证明,证明其税后月薪为11868元。郑×对收入证明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表示不清楚孙×具体收入。郑×亦提交其收入证明,证明其月收入为7010元。孙×对收入证明予以认可,但表示该证明仅显示郑×的基本工资收入,未显示其奖金等收入。据此孙×提交郑×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郑×2011年发放工资金额为105420.2元,2012年发放工资金额为88805.64元,2013年1月至9月发放工资金额为71428.8元;该单位无奖金发放,郑×2011年超时劳务补助费约为5.88万元,2012年约为4.92万元,2013年1月至6月为2.2万元。郑×对证明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提出超时劳务补助并非其固定收入。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郑×与孙×于2005年购买位于北京市××区×××路××号院××号楼×××号房屋一套(以下简称×××号房屋),购买总价为570012元,贷款金额为35万元。2007年1月10日孙×取得×××号房屋的所有权证。审理中,孙×提交其还贷计划信息,截止2013年8月,该房屋尚欠本金215833.64元未偿还。郑×对还贷计划信息及所欠贷款余额予以认可。孙×主张×××号房屋的所有权,郑×表示同意,要求孙×给予其相应房屋折价款。经双方协商确认,×××号房屋的现值为2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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