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06349号(2)
郑×1、郑×2、郑×3、郑×4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孙×提交的遗嘱是虚假的,郑x5立遗嘱时不具有行为能力;孙×一直隐瞒事实虚假诉讼。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112号房屋归上诉人所有,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孙×同意一审法院判决,对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予认可,坚持认为遗嘱系郑x5真实意思表示。
姚×的法定代理人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沁园春景社区居民委员会答辩称:姚×因精神病一直在北京市房山区精神卫生院住院治疗,据了解姚×没有亲属,孙×系姚×的监护人。本次诉讼作为姚×的法定代理人系法院为维护姚×的诉讼权利而指定担任。孙×已替姚×交纳欠缴的医疗费,希望法院能够维护姚×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郑×4系郑x5与第一任妻子所生之女。郑×1、郑×2、郑×3系郑x5与第二任妻子李x1所生子女。1986年6月23日,郑x5与第三任妻子姚x1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姚×系姚x1与前夫之子,姚x1与郑x5登记结婚时姚×年满16周岁。2002年3月18日,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郑x5与姚x1达成调解协议离婚,当日庭审中双方均表示共同财产、住房不要求法院处理。2004年11月15日,郑x5与姚x1再次登记结婚。姚x1于2008年3月13日死亡。2011年11月14日,郑x5与孙×登记结婚。郑x5于2013年3月8日死亡。
112号房屋原系军产房,由郑x5原单位分配给其使用。2004年,郑x5按房改成本价购买此房,于同年12月24日交纳购房款13118元和维修基金1877元。2007年12月,郑x5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现由孙×使用。另查,郑x5死亡后,民政部门应发一次性抚恤金105330元,其中含丧葬费5000元,以上款项尚未发放。
庭审中,孙×提交一份遗嘱,并称系郑x5自书。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郑x5,男,1933年12月29日出生,現住北京XX(原文难以辨认)海区一号防(引原文)4楼1门112号,身份证号×××,我立本遺嘱將我所有的房产作如下处理:在郑x5名下坐落北京市沤(引原文)淀区一号院4号楼一门112号房产証编号京房权証軍X(原文难以辨认)是我和妻子孙×的夫妻共同财产,我立本遗嘱將上述房产在我百年后留给妻子孙×所有。郑x5。2012年11月1号”。郑×1、郑×2、郑×3、郑×4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并提出郑x5当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经法院释明其四人对此未申请鉴定。
此外,孙×提交丧葬费发票,票面金额共计10305元。郑×1、郑×2、郑×3、郑×4均不认可发票真实性及证明力,并称当时不知情,是孙×隐瞒他们擅自进行的。孙×还提交宋×、周×、张×的书面证言,以证明其对郑x5尽到照顾义务但郑×1、郑×2、郑×3、郑×4未尽到照顾义务,并证明姚x1和郑x5结婚后姚×未与其二人共同生活。以上三位证人均×到庭接受询问。郑×1、郑×2、郑×3、郑×4对以上书面证言均不予认可。
另查,郑x5去世前在北京世纪坛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前壁、前间壁心梗、心界扩大、心律失常(窦性心动过缓、Ⅰ°房室传导阻滞)、心功能Ⅳ级、肺部感染、肾功能衰竭、高血压病、2型糖尿病、高脂血症、褥疮”,死亡志记载“于8天前收入我院心内科……给予抗血小板、抗凝、活血、扩管、保护肾功能等对症治疗,但于2天前15:27突发意识丧失,摔倒在地,面部着地,心电监护示:室速、室扑,给予心肺复苏术,行经口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通气,后查头颅CT示:右额部及眶周血肿”。
郑×1、郑×2、郑×3、郑×4主张病历反映出郑x5有褥疮、外伤血肿,未受到孙×的照料,并提交郑x5面部照片、王×1书面证言佐证,王×1未到庭接受询问。孙×不认可照片和证言的真实性,称无法辨认照片中人物的身份。同时,孙×提交郑x5住院期间与其合影,以证明其尽到照顾义务。郑×1、郑×2、郑×3、郑×4对孙×提交照片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力均不认可。此外,郑×1、郑×2、郑×3、郑×4提交王x2的书面证言并申请李庆出庭作证,以证明子女对郑x5很好以及郑x5未告诉亲友与孙×结婚的事。李×证明称其认识郑x5四十多年了,经常去串门,子女对郑x5特别孝顺;姚x1去世后郑x5说自己身体挺好,可以单独过几年;春节其给郑x5打电话,是一个女人接的,称郑x5不认识他;郑x5生病后其去医院看望,见到有一个男的和他吵架,该男子说是他儿子,但其不认识这人。孙×不认可以上证言的证明目的,并称王x2与郑x5不在一个小区生活,无法了解真实情况,李×对郑x5的晚年生活也不知情。
郑×1、郑×2、郑×3、郑×4所主张的郑x5其它遗产,孙×均予以否认,就此郑×1、郑×2、郑×3、郑×4亦未提交证据佐证。一审审理中,姚×的法定代理人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沁园春景社区居民委员会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派出所证明信、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民事调解书、房屋所有权证、一次性抚恤金构成表、发票、结婚登记审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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