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06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1,女,1984年4月2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1,男,1956年11月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1,女,1956年10月1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2,男,1982年9月30日出生。
上述三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肖京文,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邹×1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5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邹×1,被上诉人谢×1及三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肖京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1、蔡×1、谢×2在原审法院诉称:125号房屋原属于谢×1的父亲谢×3。2006年11月22日,谢×1与北京元亨房地产开发公司就125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取得拆迁补偿款。2006年12月13日谢×1与北京新凤凰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用拆迁补偿款购买了001号房屋、502号房屋的回迁房屋。2006年3月,谢×2(系谢×1、蔡×1婚生独子)与邹×1结婚,因二人婚后无房,婚后一直住在125号,拆迁后居住502号房屋内。2010年11月30日谢×2与邹×1因感情不和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离婚。但离婚后邹×1一直占据502号房屋拒绝搬出。谢×1曾于2011年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腾退房屋诉讼,先后被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以需先确权为由驳回。因邹×1家房屋位于156号也在巨山村拆迁之列,其父(邹×2)签订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包含了邹×1有关的拆迁补偿,且其父(邹×2)利用拆迁款购买的两套回迁房中已经包含了邹×1的份额。故请求法院确认001号、502号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谢×1、蔡×1、谢×2,由邹×1承担诉讼费。
邹×1在原审法院辩称:邹×1依法享有502号房屋中50平米建筑面积的合法权利,在502号房屋依法登记确定法定面积之前,邹×1依法享有该房屋的独立使用权;同时请求法院确认邹×1享有502号房屋中50平米建筑面积的所有权份额的合法权利。邹×1方认为:1、三原告的起诉不具备审理前提,其应当依法提出共有纠纷之诉。2、因谢×1、蔡×1、谢×2的请求侵害了我的合法权利,故不同意谢×1、蔡×1、谢×2的诉讼请求。2006年11月22日的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中明确记载了我为实际居住人,我依法享有相应权利。依据2005年8月6日被拆迁人回迁安置办法及相关文件,我享有50平米建筑面积回迁安置购房指标及回迁安置资格的个人权益。2006年12月13日签订的购房合同书明确记载了502号房屋为回迁安置房屋并落实了我本人享有50平米的建筑面积回迁安置购房指标。(2011)海民初字第27276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了我系被拆迁房屋的在册人口之一,(2012)一中民终字第3153号民事裁定书也认定了上述事实。我结婚后至拆迁前,在拆迁房屋居住并履行家庭成员义务及该村的相关义务,对诉争房屋等共同共有财产依法享有权利。故不同意谢×1、蔡×1、谢×2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谢×1、蔡×1与谢×2系父母子女关系。谢×2与邹×1原系夫妻,双方于2006年3月28日登记结婚。后谢×2于2010年、2011年两次起诉要求与邹×1离婚。2011年3月本院做出海民初字第23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谢×2、邹×1离婚;并因谢×2与邹×1无共同住房,邹×1亦无稳定收入为由,判决谢×2给予邹×1一次性经济帮助二万元。
谢×1曾在法院起诉邹×1,要求其腾退502室房屋。法院审理后,以诉争所涉房屋为125号房屋拆迁回迁房,邹×1系被拆迁房屋的在册人口之一,谢×1应就上述房屋进行析产,确认邹×1对该房屋是否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在此之前法院对谢×1要求邹×1从502室内搬出的诉讼请求不予处理。故做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27276号民事载定,驳回谢×1的起诉。后谢×1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于2012年2月29日做出(2012)一中民终字第315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邹×1为被拆迁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在邹×1是否享有安置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未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谢×1要求邹×1从涉诉房屋内搬出的起诉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谢×1、蔡×1与谢×2提交如下证据:1、2006年11月22日签订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一份,拆迁人(甲方)为北京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拆迁人(乙方)为谢×1,载明:甲方因风格与山项目建设,需要拆迁乙方在拆迁范围内125号所有的房屋;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住宅房屋建筑面积89.96平方米,用地面积409.67平方米,乙方现有在册人口叁人,实际居住人口肆人,分别是户主谢×1、之妻蔡×1、之子谢×2、之儿媳邹×1;被拆迁房屋补偿款共计2117707.50元,其他拆迁补助费(包括搬家补助费、工程配合奖、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共计18629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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