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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03611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赵×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牛旭云
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
代理审判员  钟家正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春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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