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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提字第04960号(2)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赵×1、张×称:1、一审法院存在剥夺申请人上诉权的严重程序错误;同时,该案存在不能归责于申请人本人的事由而导致未能参加一审诉讼活动的事实;2、本案属于法定继承纠纷,赵志峰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不属于遗产,因此不应在原判中处理,且存在严重管辖错误;3、一审法院在遗产分割之前未作财产调查就对遗产进行分割,侵害了申请人对诉争房屋合法权益;4、一审法院对房屋补偿价款的分配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1、撤销原判或发回重审;2、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赵×2、王×辩称,1、原审审理程序合法,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首先,原审法院多次通过电话通知、留置送达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送达,申请人对上述送达是知晓的,但仍拒绝参加诉讼;其次,申请人不存在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导致未能参加庭审的情形,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应视为对诉讼权力的放弃;最后,申请人向一审法院领取了一审判决的生效证明,表示其对一审判决的认可。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诉争房屋为限价房,并非申请人所称的投资购房,申请人即使对房屋的购置进行了部分出资,但不能因此改变房屋由赵志峰、王×夫妻共有的产权性质。3、诉争房屋现不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故原判决以购买价对房屋进行分割是正确的。综上,不同意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2)昌民初字第20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 斌
代理审判员 阎 炜
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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