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078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1,女,1961年9月1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2,女,1957年5月10日出生。
原审被告赵×3,男,1960年5月1日出生。
上诉人赵×1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7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2在原审法院诉称:父亲赵×4与母亲张×于1955年结婚,婚内生有二女一子,即赵×2,赵×3,赵×1。赵×4于2011年3月15日去世,张×于2013年10月12日去世。赵×4与张×生前有坐落在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建筑面积86.6平方米。以上房屋系夫妻共有财产。赵×4与张×在世时都曾立有遗嘱,其去世后上述房屋归赵×2继承。赵×2因继承事宜与赵×3、赵×1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房屋归赵×2继承。
赵×3在原审法院辩称:不同意赵×2的诉讼请求。现在赵×2提交了两份遗嘱,第一份是赵×4所写,遗嘱已经经过了笔迹鉴定,能够证明“×2”字并非赵×4本人所写,经过篡改的部分无效,遗嘱并不能证明赵×4将遗产留给赵×2。第二份张桂×2的遗嘱,由于是代书遗嘱,代书的两个人是赵×2的女婿的同事及下属,与赵×2有利害关系,其无见证效力。同时,根据赵×3、赵×1了解,在张×作遗嘱的2011年10月12日前一天,海淀法院曾有一个案件的撤诉。案件起诉人是张×,诉状上所称其想分割涉案房屋,但经过法院了解,老人说明其不想分割财产,是在赵×2的要求下才做的。由此可见,赵×2在张×生前就有取得遗产的要求,其存在逼迫张×处理财产的行为。张×作出遗嘱的意思表示不自由。同时,张×生前是赵×2要求放弃医疗,我们认为这属于遗弃和虐待,所以遗产不应该归赵×2所有。
赵×1在原审法院辩称:不同意赵×2的诉讼请求。首先,赵×4做的遗嘱上显示,房屋归“大女儿赵×1”所有。我父亲一直很重视我,认为我是他的大女儿。所以房屋一定是留给我的。赵×2取得遗嘱后,将光字改成×2字。其次,张×的遗嘱不是张×的真实意思表示。赵×2希望取得涉诉房产,并一直与老人吵闹,甚至违背老人的意思表示立案诉讼。被揭穿后,赵×2大发脾气,使得老人无法休息。老人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留下的遗嘱。从遗嘱的录像中可以看到,老人表情痛苦,不能坚持。所以张×老人的代书遗嘱也是无效的。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赵×4与张×系夫妻,育有二女一子,分别为赵×2、赵×3、赵×1。赵×4于2011年3月15日去世,张×于2013年10月12日去世。赵×4名下有房屋一套。
赵×2提交赵×4的遗嘱一份,内容如下:“我赵×4和张×所有的财产和海淀区房屋为我们两个人所有。年令大了,只有一个人活在,就为谁管理。两个人都不在,就为我们写的处理。当大女儿赵X所有。2008年9月17日。赵×4、张×”。在“大女儿赵X”处,显示为“大女儿赵×2”,但“赵×2”的“×2”字下有覆盖其他文字。
赵×3、赵×1对赵×4的遗嘱提出鉴定申请,赵×3要求鉴定内容为:“1、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否为同一人书写;2、检材中‘赵×2’字迹与检材其他字迹是否同一人书写”。赵×1要求鉴定内容为:“检材中‘赵×2’字迹所覆盖的文字内容是否为‘赵×1’二字”。鉴定样本为双方当事人认可的赵×4本人字迹。
法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1、检材字迹(除“×2”及末行“张×”签名外)与样本字迹是同一人书写。2、检材中“赵×2”的“赵”字与检材其他字迹(“×2”字及末行“张×”签字除外)是同一人书写;根据现有材料无法确定检材中“赵×2”的“×2”字与检材其他字迹是否为同一人书写。3、无法确定检材中“赵×2”字迹所覆盖的文字内容是否为“赵×1”二字”。赵×2、赵×3、赵×1对鉴定结论未提出异议。
赵×2还提交了张×的遗嘱一份:“本人张×,汉族,女,现年75岁,居住于海淀区房屋,身份证号:×××。本人立遗嘱如下:海淀区房屋,以前我老伴立遗嘱归我大女儿赵×2,之前老伴遗嘱有疏漏,现重新写一份遗嘱,我死后海淀区房屋产权归赵×2所有。与其余子女无关。因为多年来一直是大女儿赵×2在照顾我和老伴。张×;代书人翟×;见证人翟×、赵×5;2011年10月12日”。赵×2还提交了上述代书遗嘱进行过程的录像一份。见证人翟×、赵×5作为遗嘱见证人到法院接受质询。赵×3对翟×和赵×5的身份提出异议,认为翟×与赵×5系赵×2女婿的下属,故属于利害关系人,因此张×所做的遗嘱意思表示不自由,应属无效。赵×3、赵×1称,赵×2曾违背张×的真实意思,要求分割涉诉房屋。后经法院查明,当庭撤诉。赵×2因此很不高兴,在家进行吵闹,对张×精神予以影响,导致张×在意思不自由的情况下,做了代书遗嘱。对此赵×3提交了(2011)海民初字第23639卷宗材料。赵×2对赵×3、赵×1的陈述不予认可,称(2011)海民初字第23639号案件立案时,是因为赵×3、赵×1不管张×,照顾张×的责任全在自己身上,张×每个月都要上医院检查,所住的涉诉房屋没有电梯,上下楼非常困难,当时希望通过把房屋过户到张×名下,向×大学相关单位调换一套有电梯的房屋,所以才进行的诉讼。提起诉讼后,赵×3、赵×1到家里和张×提意见,称诉讼影响工作,张×于是撤回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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