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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少民终字第57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覃×1,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覃×2,女,2005年2月2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赵x1(覃×2之母)。
委托代理人赵x2(赵x1之父)。
上诉人覃x1因与被上诉人覃×2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8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81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谷世波
审 判 员  芦建民
代理审判员  孟 斌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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