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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7391号(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杜×负担三十五元(已交纳),由袁×负担四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袁×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牛旭云
审 判 员 赵文哲
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武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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