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一中民终字第7391号(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杜×负担三十五元(已交纳),由袁×负担四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袁×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牛旭云
审 判 员  赵文哲
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武 霞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