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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078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1,男,1958年1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焦洁,北京市方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女,1941年7月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2,男,1956年3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5,董×2之子,1982年9月1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3,女,1968年10月31日出生。
三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禚伟,北京慧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董×4,女,1982年3月22日出生。
上诉人董×1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7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毕×、董×2、董×3在原审法院诉称:毕×与董×6于1977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董×3系毕×之女,董×1、董×2系董×6之子,当时均未成年。董×6的大儿子董×7于1999年去世,董×4系董×7之女。董×6于2000年6月去世,遗留承租房一套。2009年12月16日因房改,单位要求交回上述房屋,并以毕×与董×6的名义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一套。现起诉要求分割继承上述房屋。
董×1在原审法院辩称:上述诉争房产为军产房,不是董×6的遗产。董×6于2000年去世,2009年该房以毕×的名义购买,现未取得房产证,不属于董×6的财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上述房屋经毕×同意由我出资购买,我付清房款后入住至今,毕×多次口头书面表示将房屋永久居住权给我。为此我们还签订有协议。我对董×6尽到了相应的义务,毕×等人对董×6不闻不问。我于法于理均应有权居住在上述房屋内,不同意毕×、董×2、董×3的诉讼请求。
董×4在原审法院辩称:我放弃对上述房屋的继承权。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董×6与毕×于1977年6月6日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董×6再婚前有三个儿子,分别是董×7、董×1、董×2,毕×婚前有一女董×3,再婚时董×3未成年。董×7于1998年5月7日去世,董×4系董×7之女。董×6于2000年6月24日因病去世。2009年12月16日,董×6原工作单位与毕×签订现有住房预售协议书,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以116670元的价格出售给毕×。该房屋为军产权,尚未办理产权证,且目前军队已出售现有住房还没有上市交易的政策。上述购房款的交款人为董×1。
董×6系军人,其去世前与毕×共同承租位于董×6原工作单位房屋。董×6去世后,毕×与董×1于2005年12月31日就董×6原先承租的上述房屋立下字据一份,该字据称房屋让给董×1居住,董×1给毕×20000元,2005年底给清。毕×同意上述房屋归董×1使用支配,不反悔。此后,董×1陆陆续续给付毕×50000元,后该房屋由董×6原工作单位收回后,安置毕×购买居住其他房屋。2009年12月24日,毕×与董×1就购置的海淀区房屋又签订了协议一份,此协议内容为:1、毕×在董×6原工作单位房改得到的海淀区房屋永久居住权转让给董×1。2、董×1对毕×进行孝心,养老送终,年节要进行慰问,并且关心妹妹董×3,尽到做哥哥的义务。3、此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如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解决。现上述房屋由董×1居住使用。庭审中,毕×表示上述协议无效,因为该协议涉及的房屋应是夫妻的共同财产。称董×1一直霸占着我的房屋从未给过我房款,所以我让对方出了购房款。现在董×1没有尽到孝心,我年老体弱,无其它住房,需分割继承上述房产。
另查,毕×系视力残疾人。庭审期间董×2曾就房屋价值提出鉴定申请,后又撤回鉴定。
董×4表示放弃继承。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董×6原工作单位院务部营房处证明、董×6原工作单位军产现有住房预售协议书、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协议二份、结婚证、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证明、残疾人证等。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虽系董×6去世后毕×以个人名义与董×6原工作单位签订协议后购置,但因董×6去世后遗产并未分割,故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毕×、董×1、董×2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董×4作为代位继承人均对董×6的财产份额享有继承权。因毕×与董×1所签协议排除了其它继承人的相关权利,故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考虑到董×4放弃对上述房屋的继承权,而董×1又在购房时出资,故董×1在分割继承财产份额时应予以适当照顾。遂于2014年6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百分之六十的财产份额归毕×所有;董×2、董×3各自享有上述房屋百分之十的财产份额;董×1享有上述房屋百分之二十的财产份额。
董×1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诉争房屋系董×6去世后,毕×以个人名义购置,故该房屋不属于董×6遗产,不应作为董×6遗产进行分割;我与毕×订有协议,我全额出资,以毕×的名义购买房屋,我给付毕×赡养费,对诉争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我亦按协议给付了毕×赡养费;诉争房屋不是董×6的遗产,原审法院按照董×6遗产处理本案,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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