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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25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刚,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女,1981年11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宇,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范×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0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范×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刚,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06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良胜
代理审判员 柳适思
代理审判员 范 磊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娇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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