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06998号(2)
判决后苏×1不服,以自己已经尽了赡养义务,苏×2、杨×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且有退休金,不属于生活困难,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苏×2、杨×的全部诉讼请求。苏×2、杨×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苏×1的上诉请求。
二审诉讼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并对所查明事实予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现苏×2、杨×都已步入老年,且身体不好,虽有养老金,但随着当下物质生活条件不断提高,二人要求苏×1每月支付部分赡养费,让自己的生活过得更丰富多彩一些,是人之常情。苏×1作为苏×2、杨×之子,且有给付能力,本应主动满足苏×2、杨×要求,让他们安度幸福晚年。但苏×1却以苏×2、杨×有退休金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也不属于生活困难为由而拒绝给付,这有悖于法律规定,也有悖于中华民族赡老扶幼的传统美德。综上,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苏×1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的理由不充分,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苏×1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苏×1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懿荣
审 判 员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白然娜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培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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