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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761号(2)
上诉人艾×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上诉理由:1、一审判决审理程序违法;2、诉争房屋是分给双方的福利房。
被上诉人彭×1服从一审判决,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答辩称:1、上诉人一再申请调查取证才导致一审案件一拖再拖;2、房屋为被上诉人单位分配给被上诉人的,现已经被拆迁。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艾×要求彭×1按艾×提交的协议分割邮票,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该项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现诉争房屋房屋已经被拆迁,艾×主张的拆迁之前房屋的相关权益已无法实现,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其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艾×对于诉争房屋拆迁后取得的权益,可以另诉解决。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艾×负担(已交纳七十五元,余款七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艾×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爱红
代理审判员  李晓龙
代理审判员  赵 蕾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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