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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7796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万五千七百七十五元,由崔×负担一万一千六百元(已交纳七十五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耿×负担一万四千一百七十五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万五千七百七十五元,由耿×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牛旭云
审 判 员 赵文哲
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丽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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