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1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x(孙x1之法定代理人),女,1976年4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祖恩,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北京黔龙法律服务中心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女,1941年10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滨才,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孙x1,女,2001年9月27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申x,女,1976年4月24日出生。
上诉人申x因与被上诉人徐x、原审被告孙x1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21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金莙担任审判长,法官卫鑫、邵普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徐x在一审中起诉称,申x系徐x的前儿媳,孙x1系申x之女、徐x孙女。2002年1月申x代表徐x及其母女与唐家岭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共4.5亩,每人1.5亩,承包期限自2002年1月1日至2031年12月31日。2010年6月,唐家岭地区改造,要收回承包的土地,标准是每亩15万元。但申x不同意将补偿款直接发放给徐x,故与唐家岭村委会产生争议,经法院判决,共计支付申x67.5万元,但申x不同意将徐x的那份给徐x,双方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现诉至法院:1.依法分割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人民政府唐家岭村村民委员会补偿申x地上物补偿款67.5万元,判决申x给付徐x22.5万元,2.诉讼费申x承担。
申x、孙x1在一审中答辩称,申x对于管辖权有异议,申x认为法院没有处理。对于事实徐x所述不属实。2002年徐x同意将承包地流转给申x后,申x独自与村委会签订合同并履行义务,每年的流转费用由徐x从申x的村民补助中领取后扣除,本案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村委会要求承包地种植林木,当时因为徐x没有劳动能力,唯一的劳动力上班工作,申x有孩子需要抚养,申x提出土地承包,并与徐x进行协商,徐x同意将土地转给申x,并对之后的事情不管不问。因此徐x每年都领取申x的村民补助,村委会有相关手续。申x承包土地后种植大量果树,并雇佣人员看管果树,2010年6月村委会决定收回承包地,解除与申x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并决定每亩地上物给予15万元的补偿,此时徐x违背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与村委会人员串通意图侵占申x的地上物补偿款。徐x要求分割地上物补偿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所谓地上物即果树的所有权人是本案争议焦点,根据谁管理谁种植谁收益及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本案果树所有权应归申x所有,因此申x不同意徐x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徐x系孙x2之母,孙x2与申x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孙x1。2002年1月1日,唐家岭村委会(合同甲方)与申x(合同乙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甲方将5-6区西数第1条至第2条,北4.5亩地承包给乙方,全家共3人,每人1.5亩地……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乙方只有土地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荒芜,不准转作宅基地和构筑其他建筑物。承包期限共30年,从2002年元月1日起,至2031年12月31日止。该合同由申x签订。
2010年2月10日,唐家岭村委会作出收回村民承包地青苗补偿的决定,该决定内容系考虑因唐家岭地区改造,村民周转用房期间无法种植果树地,决定收回村民手中的承包地,地上物青苗补偿按京包路补偿款计算每亩15万元,每人1.5亩合计22.5万元。因申x不同意补偿方案,其将唐家岭村委会诉至一审法院,经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村委会决定之补偿标准,故唐家岭村委会应按每亩15万元标准向申x给付上述青苗补偿款。同时指出,诉争承包土地4.5亩,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系按申x、徐x、孙x1每人1.5亩标准进行家庭承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选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承包合同纠纷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家村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本案中,土地承包合同载明承包方系全家共3人,每人1.5亩地,显然申x系以家庭承包方承包集体土地,鉴于在该合同上仅有申x一人签字,故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可由申x作为代表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及于被代表人。故判决: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人民政府唐家岭村村民委员会给付申x地上物补偿款六十七万五千元;二、驳回申x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唐家岭居委会按判决履行了义务。此后,徐x与申x就补偿款中22.5万元的归属产生争议。
一审审理中,一审法院向唐家岭村委会了解补偿政策,唐家岭村委会表示当时是为了解除承包合同定的政策,不考虑年限,也不考虑种什么,亦未考虑是否种有植物,每亩征地统一补偿款为15万元。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