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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055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甄×1,女,1951年12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振林,男,1961年7月10日出生,河北省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甄×2,男,1961年2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齐世文,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甄×1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00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甄×1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振林,被上诉人甄×2及其委托代理人齐世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甄×1起诉至原审法院称:704号房屋系甄×1申请的限价商品房,双方之间因购买该房屋发生合同纠纷,甄×1诉讼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院出具(2013)石民初字第4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所签订的《关于房屋转让的协议》无效。现甄×1和女儿无处居住,甄×1要求甄×2腾退704号房屋,但甄×2拒绝,双方发生纠纷,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甄×2腾退704号房屋;2、本案诉讼费由甄×2承担。
甄×2在原审法院答辩称:不同意甄×1诉讼请求。双方房屋转让协议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并不意味着甄×1就享有诉争房屋所有权。法院判决已经确认双方之间不是房屋转让,而是借用名义购买房屋行为,借名买房意味着甄×1是名义出借者,实际购房人应是出钱买房人,甄×2只是借用甄×1名义买房。法院判决书只是说双方借名行为无效,因此,甄×1并不享有所有权。综上,不同意甄×1诉讼请求。
甄×2在原审法院反诉称:甄×2与甄×1于2009年5月8日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甄×1将涉案房屋购房指标以五万元价格转让给甄×2,甄×2以甄×1名义购房、申请按揭贷款,所购房屋归甄×2所有,购房发生的本息及各项物业费由甄×2负担,协议签订后,甄×2向甄×1借款30万元并自行筹集资金购买了房屋,以甄×1名义贷款17万元并偿还贷款,又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入住。后双方之间转让协议被判无效,合同无效后,双方取得的利益应予以返还,为维护甄×2利益,故提起反诉。反诉请求:1、要求甄×1退还已付购房款169977元(甄×1借给甄×2的30万元本金及2万元利息与甄×1应返还给甄×2已付购房款、贷款利息已相互抵消)2、判令甄×1退还各项税费支出10019元(包括公共维修基金8924元、产权证工本费585元、贷款担保服务费510元);3、判令甄×1支付装修补偿款31000元;4、判令甄×1支付房屋增值差价补偿1380976.1元(评估价值252800元减去原始房价款549977元得出1972823元,甄×2主张增值额70%补偿款1380976.1元);5、判令甄×1支付诉费及评估费24700元。
甄×1针对甄×2的反诉答辩称:认可甄×2第1、2项反诉请求,同意支付该款项,但不认可第3、4项反诉请求。甄×2装修是为了居住使用,装修一般年限为三年,被告房屋已经使用了快五年,故装修价值已经没有了。不同意支付差价补偿,涉案房屋是限价房,评估价由甄×2提出申请,应由甄×2负担。因此,甄×2第3、4、5项反诉请求中3、4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反诉费和评估费依照法律执行。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因违法无效,如果有过失的话,双方都有过失,双方对交易房屋都是知晓的。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甄×2与甄×1系姐弟关系。704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现登记在甄×1名下;2011年4月29日,甄×1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性质为限价商品住房。
2009年5月8日,甄×2与甄×1签订《关于房屋转让的协议》,约定:2008年南大荒苗圃搬迁,甄×1把宿舍楼1栋20号两居室楼房消户,同时给了两限房,704两居室,因甄×1资金不足,无力购买,将金三区H-1栋704两居室转让给弟弟甄×2购买。经双方协议:一、转号费人民币伍万元由甄×2支付甄×1(2013年5月31日以前付清)。二、如若干年以后无论任何原因甄×2出售此房,就在原来转号费人民币伍万元的基础上再补偿对方伍万元整。此协议从2009年3月20日起开始执行生效,双方永远不得反悔。如甄×1不按此协议执行,反悔双倍返还房款。如甄×2不按此协议执行及执行还款,甄×1有权收回此房,余款不退还。
同日,双方又签订《借款协议》,约定:2009年甄×1将30万元借给甄×2用于购房,借款日期为2009年3月20日还清,利息经协商2013年2万元。甄×1在银行贷款17万元用于甄×2购房,由甄×2按银行规定还款及利息,与甄×1无关。2019年还清甄×1借款甄×1必须协助(提供一切手续)甄×2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协议从2009年3月20日执行。
另查明:2009年12月19日,甄×1与北京首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以548822元价格购买涉案房屋。后涉案房屋由甄×2装修居住至今,期间甄×2以甄×1名义申请办理了银行贷款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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