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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71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1988年11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永刚,天津盈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琳。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男,1960年8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晶晶,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兼被上诉人郭×1之委托代理人)王×1,女,1963年4月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1,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
上诉人王×、郭×均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4)门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之委托代理人张永刚、王琳,上诉人郭×及其委托搭理人梁晶晶,被上诉人王×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在一审法院诉称:郭×1系郭×、王×1之子,我与郭×1于2010年4月22日结婚,婚后与郭×夫妇共同在北京市门头沟区85号(以下简称85号)居住。85号房屋后列入拆迁范围,由郭×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依据协议约定,我系被安置人之一。郭×按照认定人口人均45平方米作为选房面积,取得192平方米实际选房面积,并取得相应补偿款、补助费。2012年,我与郭×1离婚。我系郭×签署腾退补偿安置协议的认定人口,“实际购房面积定向房屋安置补偿费”、“定向安置房周转费”、“冬季补助费”、“一次性付清房款补助费”应由我分得四分之一的部分。郭×取得的安置房192平方米应当有我四分之一的共有份额,我应当获得48平方米安置房的折价款。我的诉讼请求为:1、郭×给付我补偿款项共计310257.75元,我同意从中扣除2500元周转费;2、郭×给付我48万元安置房房屋折价款。如果法院认定我不享有安置房的共有权,因我系认定人口,我也要求本案中一并处理我应得的利益,由郭×给付相应补偿。
郭×、王×1、郭×1在一审法院辩称:85号被拆迁房屋系郭×夫妇的共同财产,所获补偿系基于房屋取得。王×户籍并未在85号房屋,不享有房屋份额。王×作为被安置人口仅系指标,安置房系因房屋置换取得,因选定安置房,郭×丧失了其他补偿利益,郭×亦为安置房支付了购房款。综上,拆迁利益与王×无关,我们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郭×与王×1系夫妻,郭×1系二人之子。王×与郭×1于2010年4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2)西民初字第163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25日判决:准予郭×1与王×离婚。该民事判决已生效。
2010年12月,因经济适用房项目地块建设,郭×就85号房屋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按照“定向房屋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腾退补偿安置,约定:85号被认定占地面积267平方米,被认定房屋补偿建筑面积315.12平方米,其中首层建筑面积256.71平方米;认定人口为王×1、郭×、郭×1、王×;以认定人口人均45平方米作为选房面积,购买定向安置房一套二居室、一套三居室,实际选房面积192平方米;补偿款项包括:定向安置房政策性补偿费1004831元,剩余面积补偿款1593918元,设备、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205787元,工程配合奖220584元,未超占奖励费472680元,空院地补助100000元,一次搬家补助费6302元,二次搬家补助费3840元,空调、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危电移机改造费2350元,定向安置房周转费48000元(按认定人口每人每月500元),冬季补助费3200元(按认定人口每人每年400元),期房补助费(一次性付清房款补助)185000元。
2010年12月,郭×签订北京市定向安置房购房协议,约定:购买定向安置房一套二居室、一套三居室,回购价每平方米4500元,房款共计864000元,房款统一代扣代缴,已从补偿款项中扣除。扣除房款后的补偿款项已发放给郭×。双方认可:王×对85号被腾退房屋不享有权属;安置房现已交付;腾退后王×曾与郭×、王×1、郭×1共同生活,由郭×租房并支付租赁费用,双方同意从郭×应支付给王×的周转费中扣除2500元。腾退时,王×户籍未在85号。
依据《门头沟区永定镇城市建设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及《门头沟区永定镇城市建设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腾退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被腾退人房屋给予补偿,并对符合规定的户籍人口予以安置。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采用货币补偿和定向房屋安置相结合方式。被认定房屋面积的补偿由原房屋面积中实际购买定向安置房面积补偿和剩余房屋面积补偿两部分组成。被认定房屋面积小于购买定向安置房面积的,按认定房屋面积进行补偿。其中,定向房屋安置方式补偿按实际购买定向安置房面积数对原房屋进行补偿。定向房屋安置方式补偿费=(基准地价1080元/平方米×容积率修正系数K+基准房价600元/平方米+城市建设腾退补助费3000元/平方米)×原房屋面积中实际购买定向安置房面积数+房屋重置成新价+其他奖励及补助。剩余房屋面积为认定房屋面积-实际购买定向安置房面积。剩余房屋面积大于零时,对剩余房屋面积按照完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剩余房屋面积腾退评估补偿价款={[(基准价格×容积率修正系数K+剩余补偿房屋面积重置成新价)×因素修正系数]+新商品房价补贴}×剩余房屋面积+房屋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定向安置房安置标准,采用按人口安置方式计算,安置房按腾退人认定人口每人45平方米安置购买。被腾退人购买定向安置房面积因户型的限制,所购安置房总面积可按户型进行最小面积调整。对于一次性预缴全部购房款的被腾退人,根据选购户型,给予两居室8万元,三居室10.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费。周转补助费按照认定人口为每人每月500元,一次性支付二年;冬季取暖费按照认定人口为每人每年400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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