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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7156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三十九元,由王×负担三千九百一十六元(已交纳);由郭×负担一千九百二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万三千三百五十六元,由王×负担一万一千六百七十八元,已交纳;由郭×负担一万一千六百七十八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辛 荣
代理审判员 詹 晖
代理审判员 朱文君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杜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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