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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少民终字第65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焦×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少民初字第61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释明,王×表示服从一审判决,关于子女抚养与探视的纠纷,另行协商解决,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经审查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焦×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谷世波
审 判 员 芦建民
代理审判员 孟 斌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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