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057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1,女,1960年10月11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2,女,1965年8月29日出生。
以上二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王连华,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3,男,1958年5月2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胡×,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凯城,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彦斌,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3、王×1、王×2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06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3、上诉人王×1、王×2之委托代理人王连华、被上诉人胡×及其委托代理人邢彦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在原审法院诉称:吴×是王×3、王×1、王×2的母亲。位于北京市昌平区201号房屋系吴×2008年购买的单独所有的经济适用房。
2012年7月9日,胡×与吴×签订《二手房买卖协议》,协议约定2013年3月31日前吴×将201号房屋以二百一十一万元转让给胡×,合同约定2012年9月1日吴×将房屋交付给胡×使用,若胡×(乙方)不能按期向吴×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或吴×(甲方)不能按期向胡×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上述购房款的0.05%作为违约金,胡×与吴×约定2013年3月31日前办理过户手续,并指定其儿子王×3为全权代理人,王×1和王×2当时也都同意吴×转让201号房屋。
2012年11月18日,吴×因病去世。现胡×找到王×3、王×1、王×2协商房屋腾空及过户准备相关事宜,王×3、王×1、王×2既不腾空房屋也不配合将房屋过户至胡×名下,且王×3、王×1、王×2已经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的约定,王×3、王×1、王×2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胡×已经严格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已交付定金三十二万元且没有任何违约行为。胡×按照合同约定在2012年9月1日准备搬入201号房屋和向王×3交纳部分房款时,王×3、王×1声称201号房屋需装修,直至今日,王×3、王×1、王×2仍以各种理由未将201号房屋交付给胡×,王×1仍住在201号房屋拒绝搬出。
胡×认为,吴×去世后,王×3、王×1、王×2作为吴×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了被继承人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作为被继承人的义务,王×3、王×1、王×2应当协助胡×将201号房屋过户至胡×名下,并将房屋交付给胡×,但王×3、王×1、王×2既不腾空房屋也不协助胡×办理过户,其行为已经损害了胡×的合法权益,故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判令王×3、王×1、王×2继续履行合同,胡×向王×3、王×1、王×2支付剩余房款,王×3、王×1、王×2协助胡×将201号房屋由吴×名下过户至胡×名下,将房屋交付给胡×;2、判令王×3、王×1、王×2向胡×支付违约金暂定200000元,具体违约金每天按1055元计算,从2012年9月1日计算至王×3、王×1、王×2实际交付房屋给胡×之日止;3、判令王×3、王×1、王×2向胡×支付因其违约行为给胡×造成需多缴纳的房屋税费;4、本案诉讼费用由王×3、王×1、王×2承担。
王×3在原审法院辩称:不同意卖房子,吴×没有委托王×3卖房子。
王×1、王×2在原审法院辩称:1、吴×没有文化,不会写字。所谓房屋交易文件上的签字,均为王×3一人书写。关于指纹,吴×已经去世,因我国尚无指纹采集数据库,无法确认指纹的真伪。2、王×3早年受过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没有正式工作,无固定经济收入和生活来源,并且其有赌博、酗酒恶习,自身人品和诚信度相对较差,王×1、王×2对买卖房屋一事一无所知。3、吴×已经77岁高龄,并且有重病在身,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值得商榷,据王×1、王×2调查了解到:公证处受理公证事件时,凡年满60岁的老人均需持有3甲医院的体检证明才可以要求公证。胡×的草率行为,无法证明吴×对这一交易是否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因吴×没有正式工作,年老患病在身又无钱医治,不能排除胡×系乘人之危。综上,根据《合同法》第54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王×2在原审法院提出反诉:一、《二手房买卖协议》是否属于吴×生前真实意思表示,现已无法确认。从《二手房买卖协议》签订日期和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对照,可以确认:签约期间吴×正在河北省×村其哥哥家疗养,吴×本人并不在北京。另外,吴×没有文化,不会写字。所谓房屋交易文件上的签字,均为王×3一人书写。关于指纹,吴×已经去世,因我国尚无指纹采集数据库,无法确认指纹的真伪。关于所谓代理人王×3,因早年受过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没有正式工作,无固定经济收入和生活来源,并且其有赌博、吸毒、酗酒恶习,自身人品和诚信度相对较差,申请人王×2对其代理吴×买卖房屋一事一无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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