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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再终字第04114号(2)
在(2011)海民初字第2341号案件中,原告王×1、王×2、葛×、王×3向法院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长安公证处(以下简称长安公证处)于2009年5月11日公证的证人焦×、罗×的证言,以及于2010年9月1日公证的证人杨×1的证言,主要内容为:罗×、焦×曾是邢×主治医生和护士,杨×1是邢×女儿王×2的同事,该三人均在1994年4月期间邢×病重时,在医院的病床上听邢×当着其亲属、朋友及医生的面说,其死后的遗产归其四个孩子所有,与四个孩子的妻子、丈夫或他们的孩子无关。同时,原告王×1、王×2、葛×、王×3向法院提交长安公证处于2010年9月1日公证的当事人王×4、王×1、王×2的当事人陈述,主要内容为:1994年4月,邢×在四六六医院住院时,曾对王×4、王×2、王×1、王×8说,她愿将其名下的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西苑100号北二院西七楼×号的房产一套在她去世后,遗留给四个子女共同继承,与四个子女的配偶及他们的子女无关,当时四六六医院的医生和王×2的同事杨×1也在场。被告王×4对上述三份证人证言以及三份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无异议。第三人娄×认为上述证人并未出庭作证,其证人证言不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当事人陈述是单方陈述,对其证明目的并不认可。
再审中,被告王×4向法院提交《国家安全部机关一九九七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实施细则》,认为上述细则第四条中明确了售房对象包括本单位职工的遗属,因此西苑×号房屋系〇二六单位分给王×7和邢×的房屋。四原告对上述实施细则的真实性无异议,第三人娄×对上述实施细则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对于西苑×号房屋系〇二六单位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的事实并无异议。
1998年10月22日,国家安全部行政管理局房地产管理所出具交款通知单,其中购房人姓名为邢×。1998年11月,〇二六单位住房资金管理办公室出具售房收据,写明收到邢×97年购房款和维修基金共计46359元。2001年10月,〇二六单位住房资金管理办公室出具收据,写明收到邢×北二西七×号补交房款729.2元。上述金额共计47088.2元。
2001年11月22日,国家安全部行政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处出具证明,主要内容为其单位职工王×7(已故)的配偶邢×(已故)已于1998年11月按国家规定的房改成本价购买了坐落西苑×号房屋,购房款已全部交清,房屋产权正在办理中,房屋产权属邢×所有。娄×对上述证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并无相反证据予以证明。
2001年12月6日,王×4、王×1、王×2出具说明,主要内容为西苑×号房屋系邢×于1998年11月购买,因邢×已病故,经全体子女王×4、王×1、王×2(王×8已病故)协商一致同意将购房人姓名由邢×变更为王×4。
2003年8月,王×4与〇二六单位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书》,主要内容为:王×4以成本价总计47088.2元的价格购买西苑×号房屋,王×4交齐全部购房款后,产权归王×4所有。
2004年7月30日,北京市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王×4填发京房权证海私成字第×号房产证,西苑×号房屋现登记在王×4名下。
本案再审中,四原告另向法院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以下简称中信公证处)于2013年11月15日公证的当事人王×2、王×1、王×4的陈述,主要内容为:1994年邢×因病入住四六六医院,曾对王×4、王×2、王×8、王×1、娄×说其死后遗产归其四个孩子所有,与四个孩子的妻子、丈夫或他们的孩子无关,当时也有医生、朋友和亲戚在场,此次病重后邢×不能说话、不能写字、吃饭需要通过导管完成,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邢×过世。同时,四原告向法院提交中信公证处于2013年11月16日公证的证人杨×1的证言,主要内容为:其是王×2的直接领导,在1994年4月去四六六医院探望邢×期间,邢×病重时曾说其死后遗产归其四个孩子所有,与四个孩子的妻子、丈夫或他们的孩子无关,当时也有医生、朋友和亲戚在场,再去探望时邢×就不会说话了。另,四原告向法院提交长安公证处于2009年5月14日公证的证人陈×1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08年9月26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86楼×室,娄×委托陈×1书写《保证书(财产约定)》,且娄×、王×4、陈×1三人均在此上签字。上述《保证书(财产约定)》主要内容涉及中关村86楼×室房产的处理,并未涉及本案中西苑×号房屋。被告王×4对四原告提交的上述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真实性无异议,第三人娄×认为上述证人并未出庭作证,且其公证的内容属单方陈述,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经法院审查,上述杨×1的证人证言与原审中杨×1的证人证言在内容上不完全一致,其中“再去探望时邢×就不会说话了”在原审中提交的证人证言中并无此一表述;同时,上述当事人王×2、王×1、王×4的陈述与原审中三人的陈述在内容上也不完全一致,其中“此次病重后邢×不能说话、不能写字、吃饭需要通过导管完成,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邢×过世”的表述在原审提交的经过公证的当事人陈述中并未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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