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再终字第04114号(7)
综上所述,西苑×号房屋应属邢×的遗产,邢×死亡后,应当由邢×的继承人对该房屋依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原审判决对继承人的确定和西苑×号房屋的处理是正确的,本院二审予以维持。对于各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院均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元,由王×1、王×2、葛×、王×3负担七十元(已交纳),由娄×负担七十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四百二十元,由王×1、王×2、葛×、王×3负担一百四十元(已交纳),由王×4负担一百四十元(已交纳),由娄×负担一百四十元(已交纳)。
公告费三百元(娄×已预交),由王×4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斌
代理审判员 阎 炜
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尤 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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