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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036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1,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2,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女。
原审被告冯×1,男。
原审被告冯×2,女。
原审被告冯×3,女。
原审被告冯×4,女。
原审被告冯×5,男。
原审被告冯×6,女,。
原审被告冯×7,男。
原审被告冯×8,女。
原审被告冯×9,男。
上诉人王×1、王×2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7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王××的前妻冯××于1997年10月7日去世,冯××之母杨氏取得对冯××遗产的继承权。杨氏之女冯×1于2003年9月26日去世,杨氏于2005年3月1日去世,故冯×1的子女富×、富××对杨氏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77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辉
审 判 员 赵懿荣
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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