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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08296号(2)
王×1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查清事实改判撤销双方签订的家庭财产分割协议。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拒绝上诉人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且没有赡养老人,上诉人依法有权要求撤销协议。
王×2、王×3、王×4服从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王×1主张王×2未能按照家庭财产分割协议履行其相应义务,应当对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现王×1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王×2违反了协议约定,且王×2承诺同意王×1居住使用约定的房屋并愿意照顾王×1,故王×1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王×1负担(已交纳三十五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王×1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新泉代理审判员夏根辉代理审判员朱文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舒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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