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少民终字第6587号(3)
艾x在涉拆迁房屋实际购买定向安置房时,将王x根据拆迁政策按认定人口可购买的定向安置房面积计算在所有定向安置房总面积中,艾x由此获得了相应的利益。对于王x应享有的利益,其可另行解决。综上所述,经本院审查,王x在诉讼中并未向法庭提供相关充足的证据加以证实,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八十三元,由王x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六十六元,由王x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谷世波
审 判 员 芦建民
代理审判员 孟 斌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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