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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06679号(2)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武×1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武×1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晓龙
审判员 王爱红
审判员 时 玲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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