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一中民终字第06679号(2)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武×1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武×1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晓龙
审判员  王爱红
审判员  时 玲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梦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