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一中少民终字第69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男,1969年6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淑琴,女,1945年1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女,1978年10月x日出生。
上诉人梁×因探望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少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梁×,被上诉人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在原审法院起诉称:秦×欺骗法院,造成误判孩子的抚养权。在离婚之后,利用一切手段,在几次法院判决书里,把梁×正常探视监护孩子的权利,诽谤成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甚至挑拨梁×与海淀教委矛盾,在社会上起到了不良影响。粗暴干涉了梁×正常的探视监护权利。由于秦×是非京籍,没有资格给孩子办理入学手续,到现在为止,没能给孩子提供五证,随时可能会因北京清理外地人给轰走。孩子有自己的人身权利和自由,但是,秦×一直拿孩子当成掠夺财产的工具及私人财产。孩子在身旁只有六个月却要了八个月的抚养费,有据可查。梁×承认孩子是秦×所生,但不承认秦×一个人具有独立生育孩子的能力这一现实,所以梁×对孩子的探视、监护权任人剥夺,无须质疑。离婚是成年人的事情,何必一直利用离婚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及受教育的环境,甚至降低孩子的生活质量?这也是做母亲的目的?本身探视权和监护权在法律上是两个概念,法院只能判令抚养权,对于梁×的监护权,请求法院判决:一、在每周五接走孩子两天,周六周日与我同住。春节、中秋节每个节日至少回来三天;二、每周末及时了解孩子在学校及校外的一切活动,学习情况,及时对孩子的安全进行有效风险控制。学校及社会应积极配合,不能阻挠,使其安全健康成长;三、每年出于对家族历史及发展的需要,孩子应该经常回故里祭祖。
秦×在原审法院答辩称:不同意梁×的诉讼请求。孩子是女孩,到梁×那里去,晚上睡觉不方便。还有对方酗酒严重,每天必喝,而且梁×没独立带过孩子。孩子之前被梁×母亲抢走过一次,从2012年6月30日至2013年8月26日。这一年期间,孩子心理和精神是自闭状态,直到去年上一年级才慢慢恢复。另外孩子上学期间,对方多次给学校和教委打电话,给孩子造成了不好影响。此外梁×说孩子上学以来,没见过孩子。但2013年10月以后,梁×在学校会议室,在老师见证下还见过孩子。我现在同意梁×两个月见一次孩子,一次两个小时,我需要在场,不同意梁×接走孩子。如果以后不产生冲突,可以增加时间;但会面的话,只能与梁×见,其他人不能参与。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秦×与梁×离婚后,婚生之女梁x1由秦×抚养,梁×有探望的权利,秦×自然有协助的义务。探视子女既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又是其法定义务。现梁×要求探望梁x1理由正当,法院应予支持。梁×探望孩子的方式,应以确保梁×与梁x1稳定的父女感情交流,并有利于梁x1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稳定的生活条件为原则。梁×要求将孩子接走以及节假日长期的探视目前亦不具备现实条件。梁×的探望时间由法院结合具体案情与梁x1的生活情况予以判定。另梁×主张的对方告知其学校全部活动以及孩子回故里祭祖之诉讼请求,与本案探望权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不在本案中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一个月起,梁×可每月探视梁x1一次,时间为每月第二个星期的星期六,每次最长时间为三个小时,秦×可在场陪同。
判决后,梁×不服,坚持原审期间的诉讼理由要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其原审期间的诉讼请求。秦×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秦×与梁×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4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3月x日生育一女梁x1。后梁×起诉要求与秦×离婚,2012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梁x1由秦×抚养,梁×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梁×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后被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梁×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要求孩子由其抚养,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海民初字第27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梁×的诉讼请求。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作出(2014)一中少民终字第1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原审法院审理中,秦×提交电话呼叫记录,证明梁×于2013年9月至2013年11月期间多次去孩子学校闹事,秦×拨打民警电话要求民警劝阻。梁×对该呼叫记录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本院审理期间,梁×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在学校会议室与老师的谈话录音,用以证明梁×没有到学校闹事,秦×所述不是事实。秦×对该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2013)海民初字第27316号民事判决书、(2014)一中少民终字第1873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