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少民终字第6977号(2)
本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行使有利于保护子女受关爱的权利,故应从有利于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考虑,而不是以父母的利益为出发点。本案中,梁×要求探望女儿的请求正当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审法院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以及孩子的生活情况,确定了探望时间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从目前秦×与梁×双方家庭的关系看,梁×要求将孩子接走以及节假日长期的探视尚不具备现实条件。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梁×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梁×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纪红
审 判 员 谷世波
代理审判员 孟 斌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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