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048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男,1938年10月26日出生。
上诉人杨×因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7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向原审法院诉称,我是杨×的父亲,我养育女儿杨×近16年。杨×1981年参加工作后对我不闻不问,不告知联系电话号码,生气时关机拒绝接听,近三十年只见一两次面。我年迈多病,需要雇佣保姆料理家务,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杨×从判决之日起,每月支付我赡养费2500元;杨×需保持电话畅通,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机关机,不得拒绝我的电话,保证我能与其取得联系,如其电话号码变更须提前告知我。
杨×向原审法院辩称,我不同意韩×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一,韩×主张赡养费于法无据。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韩×虽年满60周岁,但其有独立住房,又有稳定的经济来源(退休金、医疗保险),居有定所生活并不困难。第二,我存在较大的经济困难,暂无赡养能力。我全家自2008年移民加拿大,育有一子,孩子今年16周岁,明年即将报考大学。而我无业在家,主要责任照顾我自己家庭以及因不幸婚姻导致的重症抑郁症的妈妈。这几年的全部生活来源靠我老公的收入支撑和老公家人的资助。第三,韩×并未尽抚养责任,并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因此,我和母亲属于家庭暴力的受害方,法律应对我给予保护和照顾。第四,父母离婚时我年仅15岁,韩×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三十年来对我们不管不问,在母亲生病住院时他都没有照顾我,1995年还要起诉我母亲和我,要求我们搬离魏公村的房屋,该房屋在父母离婚时是在法院协商由我母亲和我居住的,他没有一丝父女情分。1993年我受洗礼称为基督教徒,1994年与我的牧师完成了一次有关饶恕父亲的祈祷。2008年全家移民前我念及父女情分我带儿子去看望他,也希望他一个古稀之人得到一些安慰,并在2014年1月18日携礼物去他家看望,却没想到他第二天就打电话说要起诉我,我实在不知从何谈起。我甚至和他说,如果他觉得老了、想我,我们可以打电话,我在北京可以一起吃饭聊天,如果家务上有需要我可以帮忙打扫等等。但是他只要钱,我问他要多少,他说等法院判。韩×三十年来杳无音信,却在我见他五天后就起诉我,这也就是原告所讲的三十年来我们见一两次面的真实情况。第五,韩×称其病重,家中需要保姆照顾,无证据支持,我不予认可。第六,韩×起诉书中陈述与事实严重不符,我是1969年出生,韩×称1981年我参加工作,那时我仅12岁怎能参加工作。最后,韩×在和母亲离婚后,又再婚,还生育了一子,他的配偶也已经退休,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儿子也已经上班,因此他们也应尽到相应的赡养义务。综上所述,韩×的起诉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韩×与杨×1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68年登记结婚,于1969年生育一女韩×(现更名为杨×)。1985年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调解,韩×与杨×1离婚,杨×由杨×1自行抚养。1988年韩×与史×再婚,并于1989年生育一子韩×1,现韩×1已工作。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自韩×与杨×1离婚后,杨×跟随杨×1生活,双方自此至2008年未有来往。韩×在庭审中陈述其每月退休金有5000元,其爱人退休金每月2000多元。杨×主张其一家三口于2008年移民加拿大后,其未有工作,一家全靠其爱人收入生活,其尚有一子,今年十六岁,面临考大学,同时其母杨×1患病,亦需治疗需其照顾,对此提交离职证明、治疗证明、住院治疗通知单、病例等证据予以佐证。韩×主张其与爱人年纪大了,需要雇佣保姆照顾其生活,而雇佣保姆每月至少需要3500元,因为杨×为姐姐,而儿子年龄小,收入低,故要求杨×每月负担2500元的赡养费。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民事调解书、治疗证明、住院治疗通知单、病例、离职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杨×系韩×之女,对韩×有赡养扶助的义务,韩×虽有退休金,但毕竟年事已高,故现韩×要求杨×支付赡养费,于法有据,但其要求数额过高,法院考虑韩×及其爱人每月均有退休金,且有固定住所,而杨×现无收入,且负担了照顾生母、亲子及其家庭的重担,故法院根据双方收入情况以及韩×子女情况,对于韩×主张的赡养费数额予以酌定为每月五百元。而韩×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杨×自二O一四年三月起于每月的二十七日前向韩×支付赡养费五百元;二、驳回韩×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杨×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中对杨×赡养费的给付要求。2、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韩×的赡养费。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虽年满60岁,但自身有独立住房,又有稳定而优厚的经济来源,且身体健康,居有定所生活并不困难,一审判决要求上诉人履行赡养义务500元每月赡养费,缺乏事实根据也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没有考虑韩×未尽抚养责任并长期实施严重的家庭暴力的事实而做出错误判决。一审法院忽略韩×仍有一子的事实,韩×再婚且有一子韩×1,现已工作与韩×共同居住。我现在没有任何收入,是靠我丈夫和丈夫家里的帮助来维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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