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052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女,1956年1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3,男,1949年5月9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韩×1,女,1986年10月11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韩×2,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
二原审第三人之委托代理人徐×,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徐×。
上诉人杨×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4)门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2月,韩×3在原审法院诉称:我与杨×于1985年结婚,我于1992年7月因罪服刑20年,2012年3月刑满释放,时年已63岁,正赶上北京市门头沟区××镇××村拆迁改造,杨×要求我同意离婚,并放弃被拆迁地区的4间房屋所有权,同时承诺保障我的晚年生活。我信以为真表示同意,并于2012年7月2日与杨×协议离婚,由其独享全部的拆迁利益。离婚后,杨×将我赶出家门,我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放弃财产行为,被驳回;案件审理期间,杨×自愿答应补偿我10万元,并将协议书交给我,但其至今没有兑现。我因年事已高没有劳动机会,生活陷入困顿。故起诉,请法院依法裁断,判令杨×给付我10万元。
杨×在原审法院辩称:韩×3所持协议书没有生效,我不同意其诉讼请求。2013年1月,韩×3以离婚后财产纠纷将我诉至法院,案件审理期间,法官主持调解,劝我给韩×3一点补偿。我回家后与韩×1、韩×2拟定了协议书并在协议书上签名、按手印,协议书一共四份。我们三人在法院门口的小公园将其中一份交给韩×3,要求韩×3做到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并提出让韩×3撤回起诉,由我给付韩×310万元。但韩×3不同意协议内容,并拿走了协议书,其余的三份在我手中。法院做出判决,驳回韩×3的诉讼请求;韩×3不服上诉,后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撤回上诉。韩×3后来拿着协议书到法院立案,要求我履行协议书中给付其10万元的义务,因韩×3未在协议书上签字,法院没有立案,直至其在协议书上签名法院才正式立案,而其余的三份协议书上均没有韩×3的签名。法院组织双方谈话后,韩×3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起诉了,但是这次又起诉。我认为协议书是附条件的,是双务合同,条件是要求韩×3撤回(2013)门民初字第314号案件对我的起诉,体现为协议书中的第三条,但韩×3还没撤诉法院就判决了,条件没有成立;此外,协议书约定四份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韩×3持有的协议书外,其余三份协议书都没有韩×3的签名,所以协议书没有生效,我不同意给付韩×310万元。
第三人韩×1、韩×2在原审法院述称:不同意韩×3的诉讼请求。协议书是在法院审理韩×3诉我们母亲杨×离婚后财产纠纷过程中,我们与母亲协商后,由韩×1拟定的,一共有四份。为表示诚意,杨×与我们在家中就把名字签好并按手印,由韩×1打电话把韩×3约到法院门口的小公园,我们三人将其中一份协议书交给韩×3,并提出要求其撤诉的条件。韩×3对协议书的内容有异议,不愿意在协议书上签字,拿走就跑,韩×1追赶韩×3索要协议书时没有追到他。此后,韩×1打电话向韩×3索要协议书,但韩×3一直没有将协议书还给我们,后韩×3又告知我们协议书已经丢了,我们和母亲就未再向韩×3索要协议书。我们认为协议书没有生效,韩×3要求杨×给付10万元没有依据。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杨×与韩×3原系夫妻,2012年7月2日协议离婚;韩×2、韩×1系二人子女。
2013年1月,韩×3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将杨×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于2012年7月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北京市门头沟区××镇××村32号房产归女方所有的约定,案号为(2013)门民初字第314号。案件审理期间,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杨×、韩×1与韩×2商议后,由韩×1拟定协议书,载明:“由于协议人韩×3刑满释放后,于2012年7月2日与协议人杨×离婚,离婚后韩×3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生活缺乏保障,经常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向其他协议人索要钱款,现经四协议人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共识。一、协议人杨×一次性给予协议人韩×3人民币拾万元整作为协议人韩×3后续的生活及赡养等费用。二、钱款支付后,协议人韩×3与协议人杨×、韩×1、韩×2之间再无任何债权债务及经济关系。三、钱款支付后,协议人韩×3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影响和干扰协议人杨×、韩×1、韩×2的正常生活。如韩×3再有任何影响其他协议人生活行为的,其他协议人有权要求韩×3退还人民币拾万元整。四、钱款支付后,协议人韩×3需自主独立生活,后续生活问题与其他协议人无关,其他协议人也无需承担协议人韩×3的其他任何经济支出。五、以上协议由四协议人自愿达成,由各方签字后生效,四协议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书载明的协议人为韩×3、杨×、韩×1、韩×2。杨×、韩×1、韩×2在四份协议书落款处签名并按手印。协议书拟定后,杨×、韩×1与韩×2将一份协议书交给韩×3,韩×3当时未在协议书上签名,并拿走协议书。法院后于2013年3月20日就韩×3起诉杨×离婚后财产纠纷作出判决书,判决驳回韩×3的诉讼请求,韩×3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后又撤回上诉。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