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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05273号(3)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四十元,由韩×3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杨×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懿荣
代理审判员  白然娜
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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