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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06997号(2)
审理中,证人陈×出庭作证,表示其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房屋,与谢×系邻居,2004年谢×欲将朝阳区房屋出售,经其介绍徐xx购买了该房屋,协议签订过程中徐xx要求杨×签署放弃房屋产权的声明,后杨×本人到场并在声明上签字,当时其与徐xx、谢×均在场。证人李×出庭作证,表示杨×在谢×出售朝阳区房屋几天后到公司向谢×要钱,杨×还表示谢×出售房屋,怎么会没钱,后其与杨×共同到银行取出谢×的30万元交付杨×。证人刘×2出庭作证,表示杨×与谢×离婚后,杨×向谢×书写了离婚补充协议,其中的30万元系用于偿还杨×所欠赌债,2002年底其与杨×、谢×共同去偿还了该笔款项,其亦见过杨×书写的两份补充协议。证人肖×出庭作证,表示2002年12月初,谢×曾向其借款45万元,用于偿还杨×所欠的高利贷,其与谢×共同去偿还了该笔款项,对方将杨×2002年6月23日所写借条给其后,其将该借条交给谢×。杨×对上述证人证言均不认可,表示证人均与谢×系朋友关系,其并不知道朝阳区房屋何时出售,亦未见过徐惠萍,且借款均与本案无关。谢×对证人证言均予以认可。谢×提交了2002年6月23日杨×书写的借条,杨×否认借条系其所写。谢×还提交了徐惠萍于2014年3月25日书写的证明,证明杨×系亲笔签署放弃房屋产权的声明,但其已于2007年将朝阳区房屋另行出售,无法找到当年购房时的原始材料。杨×对该声明不予认可。杨×提出朝阳区房屋的贷款系使用其所经营的公司的资金偿还,但未提交相应证据。
双方诉争的公司,系1997年10月杨×与张×、刘×1作为股东成立。2004年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谢×,其他股东变更为谢大钊、舒英。2007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戴长文,投资人变更为戴长文、舒英。2011年公司注销。审理中,杨×提交了公司2004年8月16日的第一届第二次股东大会记录及2004年8月16日公司的章程,表示谢×在其与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股东的签字,将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其与其家属。杨×还提交了公司2000年至2004年、2006年及2010年度的年检报告书,证明该公司的经营情况。据此,杨×要求谢×按照每年30万元的标准支付其自2004年8月至公司注销时的利益损失240万元。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提出杨×并未提交全部双方签字的材料,且年检报告亦显示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谢×提交了2004年7月5日其与杨×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内容为:“公司杨×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经股东同意,转让给谢×。在此之前公司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全部由杨×承担”。杨×认可该协议系其签署,但称其未收到相应股金,故公司并未转让给谢×,其仅在2004年5月左右将公司交由谢×代为管理,其亦对公司法人变更及公司注销一事不知情。审理中,谢×提交(2007)一中民再终字第00583号公司诉刘学军、杨×的民事再审案件的再审申请书、营业执照、开庭笔录、(2007)一中民再终字第00583号民事裁定书、宣判笔录、送达回证,证明上述材料均记载谢×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作为案件当事人亦出庭参加了该案诉讼,故杨×对谢×系公司法定代表人一事早已知晓。杨×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表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转移代表人的行为系股权转让行为。谢×还提交了该民事再审案件中,张×及刘×1签署的证明,证明二人亦表示二人在2004年8月前是公司的股东。杨×认为该证明未说明股权转让问题。谢×还提交了杨×向谢×书写的明信片,证明杨×知晓谢×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对明信片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提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审理中,证人张×出庭作证,表示其1999年底离开公司,对公司之后变更法人和股东一事并不知情,亦未签署过相关文件,但公司在1999年给过其一笔款项,其收到钱后便不再参与公司的经营。证人刘×1出庭作证,表示其在1999年、2000年左右离开公司,之后未再参与公司的经营,亦不清楚股权变更一事。杨×对证人证言予以认可。谢×表示两名证人均在1999年不再参与公司经营,刘×1在离开公司时亦得到一辆车,二人均已经退股。
审理中,杨×要求谢×返还其使用公司20万元购买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2号房屋一套,但杨×就其主张未提交相应证据。对此谢×提交了北京宣房房屋经营公司二分部于2014年4月23日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兹证明谢×自2000年始承租我单位管理的朝阳区房屋,使用面积为44.8㎡”。杨×对该证明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谢×表示其实际承租上述房屋的日期为1998年8月,其给付原承租人20万元的补偿费,其中8万元系其母亲所出,剩余系其自己所出。据此谢×还提交了北京市宣武区企事业房管所1998年8月、1998年10月至1999年7月出具的房费收据、2009年1月的房屋租金收据、1999年11月10日报刊费收据、1999年10月19日北京市煤气公司出具的隐患整改通知书、1998年9月13日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及日上防盗门销售订单。杨×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表示上述证据无法证明谢×占有使用804室房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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