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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06997号(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万八千八百元,由杨×负担(已交纳二千零七十五元,余款准予免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杨×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懿荣
审 判 员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白然娜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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