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再终字第01456号(2)
判决后,杨x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本院。上诉请求是: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臧x1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上诉理由是:1、我履行了合同义务,按期交纳了房屋租金,是对方在我正常使用房屋期间多次到店内捣乱,致使我无法正常经营,是对方存在违约,且违约在先;2、臧x7作为房屋产权人的代表与我签订租赁合同,在对方违约后,我与臧x7就违约事项达成一致,我退租,由臧x7支付我违约金及补偿金共计137500元,该行为合法有效,不应出现当事人分别起诉主张权利的情形,一审法院判决我的赔偿请求另案解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臧x1、臧x2、臧x3、臧x5、臧x4、臧x6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答辩如下:我们同意一审法院的判决。答辩理由是:一审法院依据案件事实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臧x7、李x3、李x1、李x2同意原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二审认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杨x没有依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房屋租金,一审法院以此为由,认定杨x违反合同,并判决杨x支付相应的房屋租金的处理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杨x否认违约,不同意支付上述房屋租金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正确,应予维持。故作出(2012)一中民终字第464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杨x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由于臧x4等6人违约在先,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其请求是: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臧x1、臧x2、臧x3、臧x5、臧x4、臧x6答辩意见:我方作为出租方没有过错,而杨x不应单方将房租交给臧x7。表示不同意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和请求。
被申请人臧x7答辩意见:同意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和请求。
被申请人李x3答辩意见:同意二审判决。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4647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073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邹 锋
代理审判员 王颖君
代理审判员 孙 锋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亢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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