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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55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1,男,1953年2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女,1965年7月2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2,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康×,女,1965年11月8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3,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殿芳,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4,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女,1972年12月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5,女,1956年12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男,1958年7月2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6,女,1961年8月29日出生。
上诉人杜×1、杜×2、杜×3因与被上诉人杜×4、杜×5、杜×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01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1的委托代理人曹×、上诉人杜×2的委托代理人康×、上诉人杜×3及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殿芳,被上诉人杜×5及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杜×6、被上诉人杜×4及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杜×1、杜×2、杜×3在一审诉称:原、被告父亲杜×7与母亲卢×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六个子女,即杜×1、杜×5、杜×6、杜×2、杜×3、杜×4。1986年父母给我们分了家,杜×1分得大队院北瓦房3间,杜×2分得大队院北瓦房2间,杜×3分得上水磨×号院房屋3间,杜×4分得上水磨××号院房屋3.5间。分家时两个女儿杜×5、杜×6均已出嫁,只有杜×4尚未成年。分家后,父母住在××号院。1993年,父母将××号院3.5间北房全部拆除,新建6间北房加一过道,其后父母住东侧三间,杜×4结婚后居西侧三间。父亲于2001年去世,母亲于2014年去世。母亲刚去世,杜×4就将全部房产占有。另外,母亲去世前有存款,被杜×5占有。我们要求继承父母遗产,即××号院东侧三间房屋及母亲存款。
杜×5在一审诉称:上水磨××号院已经分给了杜×4,各个兄弟都有宅院,××号院不是遗产,不能再分。如果法院按遗产处理,我的份额让与杜×4。另外,母亲去世前确实交给我一个存折,有四千多元钱。因为我对母亲生前照顾较多,母亲口头承诺把存款给我所有,所以我不同意上述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杜×6在一审诉称:上水磨××号院已经分给了杜×4,各个兄弟都有宅院,××号院不是遗产,不能再分。如果法院按遗产处理,我的份额我自行处分。关于大姐杜×5手中我母亲的存款,谁都不能分,因为杜×5对母亲生前照顾较多,如果法院按遗产分割,我的份额让与杜×5。
杜×4在一审辩称:1986年分家时每个哥哥都有宅院,上水磨××号院已经分给了我,翻建房屋时父母年岁已大,是我出资盖的房,所以××号院不是遗产,不能再分。关于大姐杜×5手中我母亲的存款,谁都不能分,因为杜×5对母亲生前照顾较多,如果法院按遗产分割,我的份额让与杜×5。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杜×7(生于1925年2月8日)与卢×(生于1934年1月21日)系夫妻关系,卢×系再婚。结婚前卢×已有一子杜×1(时年尚幼),结婚后二人共生育五个子女,即杜×5、杜×6、杜×2、杜×3、杜×4。1986年在亲属见证下杜家兄弟分了家,杜×1分得大队院北瓦房3间,杜×2分得大队院北瓦房2间(后杜×2将该房屋卖与杜×1,上水磨村给杜×2另批宅基地,即现在的×××号院),杜×3分得上水磨×号院房屋3间,杜×4分得上水磨××号院房屋3.5间。分家时两个女儿杜×5、杜×6均已出嫁。分家后,杜×1、杜×2、杜×3陆续都到分得的宅院另立门户,尚未成年的杜×4仍与父母共同生活在××号院。1993年,杜×4、杜×7、卢×将××号院3.5间北房全部拆除,新建6间北房加一过道。证人证言及杜×5、杜×6陈述证明建房主要为杜×4出资。1994年杜×4与宋×结婚后住在西侧三间北房,杜×7、卢×住在东侧三间北房,不久杜×4即与父母经济上独立。杜×7于2001年去世,卢×于2014年2月13日去世。
经勘查,上水磨××号院整体为一封闭院落,6间北房为连体所建,分两部分,东三间一个门,西三间一个门。2003年在杜×5母亲卢×、二叔杜×8、弟弟杜×3、妹妹杜×6的见证下,杜×4与杜×5签订协议书,杜×4将××号院内部分宅基地让与杜×5,杜×4与杜×5同时在该院建南房6间加一过道,其中东三间属杜×5(东三间对应的正是杜×7与卢×所居住的东侧三间北房,而协议书载明:“此地坐落在上水磨杜×4房前。”),西三间属杜×4。2010年杜×4建西房两间。经询问,杜×1、杜×2、杜×3均称××号院的宅基证登记为父亲杜×7,杜×4称登记的是自己,该证目前没有找到,且没有备案。另查,卢×在北京农商银行有账号为×××的活期储蓄存款,该款项为政府发放的养老补贴,截至2014年2月17日,即卢×去世后第四日,该帐户余额为4059.27元,当日杜×5取出其中4058元,目前该存折仍在杜×5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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