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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5579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杜×1、杜×2、杜×3共同负担三十二元(已交纳);由杜×5负担三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杜×1、杜×2、杜×3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牛旭云
审 判 员 赵文哲
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春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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