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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7175号(2)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杜×10(1930年出生)与马×(1929年出生)系夫妻,二人共生有四子,长子杜×12、次子杜×1、三子杜×3、四子杜×2。杜×3与刘×系夫妻,二人于1988年11月结婚,婚后生有一子杜×4。杜×12于1976年去世,未婚,无子女。杜×10于2004年7月去世,马×于2013年6月去世,二人均未留有遗嘱。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前沙涧村西庙西区×号院(以下简称×号院)系杜×11通过分家取得,1975年时,该院内有西房3间、北房3间、南房3间,就上述房屋的建盖及其后的演变情况,双方主张不一,杜×3、刘×、杜×4主张,上述房屋系杜×10、马×于1975年所建,2005年杜×3将上述房屋全部拆除进行了翻建,并将院落封顶;杜×1、杜×2主张,上述房屋系杜×11、马×、杜×1于1975年所建,1990年杜×1、杜×2将西房3间、南房3间进行了翻修,1991年杜×1、杜×2将北房3间进行了翻修,2005年杜×3和马×将×号院的房屋全部拆除进行了翻建,并将院落盖严。2012年2月19日,因前沙涧村进行宅基地腾退搬迁改造,腾退人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前沙涧村村民委员会(甲方)就×号院与被腾退人马×(乙方,杜×3系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宅基地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乙方腾退的有效宅基地位于前沙涧村西庙西区×号,有效宅基地面积302平方米,有效房屋建筑面积261平方米,空院面积41平方米;乙方应安置人口4人,分别为马×、杜×3、刘×、杜×4;房屋重置成新价为295828元;乙方按有效宅基地面积可置换安置房建筑面积266.67平方米,乙方置换苏家坨镇前沙涧村定向安置房项目的定向安置房4套,总建筑面积合计276.56平方米,具体为1号房屋2居室(预测建筑面积82.25平方米)、2号房屋1居室(预测建筑面积66.54平方米)、3号房屋0居室(预测建筑面积45.52平方米)、4号房屋2居室(预测建筑面积82.25平方米);乙方被认定的有效宅基地面积超过可置换安置房建筑面积的部分为25.44平方米,甲方按照1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货币补偿款279840元;各项补助及奖励款合计835798元;以安置对象数量为基数,甲方按照每人每月1200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自行周转补助费,支付周期为2011年11月10日至2013年7月9日,计费人数为4人,自行周转补助费共计96000元,如逾期未交付安置房,甲方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乙方自行周转费至入住通知规定的交房期限届满日截止;甲方共计应支付乙方各项补偿、补助、奖励及周转补助费总计1507466元。上述协议签订后,×号院及院内房屋被腾退拆除,杜×3领取了相关搬迁补偿款。协议书载明的4套安置房已建好,现房屋空置,尚未办理产权证,经本院询问,杜×3、刘×、杜×4表示其之间的份额共有,不要求作具体分割。庭审中,杜×3、刘×、杜×4主张,因杜×1、杜×2对房屋有争议,以致其无法领取钥匙和办理入住手续,故要求杜×1、杜×2按照每平方米每天1.1元的租金标准赔偿其损失。本案审理过程中,杜×3、刘×、杜×4提交了日期为1982年1月27日的分家契约复写件1份,上载明:“杜×10、马×及长子杜×1、次子杜×3、三子杜×2经协商同意,立此分家单:1.房产分配如下:南院宅基归杜×1所有。西院宅基及房屋归杜×3所有,但要允许父母住到老。老宅北屋三间归杜×2所有。由杜×3给杜×2500元并于1982年底交齐。2.供养义务:从1982年1月份开始,杜×1、杜×2、杜×3三人每月供给父母生活费10元。若有小孩交父母看管,则每月增交5元及小孩的定量粮食。3.父母遇生病或其他情况时,所需费用及侍奉由杜×1、杜×2、杜×3三人均摊。4.南院房屋由杜×1自己负责翻盖,木料已备齐,所需水泥3000斤从家中现有水泥中取。南院旧房拆下木料由杜×1、杜×2、杜×3三人均分。立约人:杜×8(杜×1)、杜×9(杜×3)、杜×2。主约人:杜×10、马×。中证人:杜×5、杜×6、杜×7。1982.1.27日”。杜×1、杜×2否认曾签署过上述分家契约,并申请就该分家契约上“杜×8”、“杜×2”的签字是否为本人所写进行鉴定,委托鉴定后,鉴定机关以“现有三份样本材料标称书写时间与检材标称书写时间相隔较长,样本质量和数量均不满足鉴定条件”为由,将该鉴定退回。本案诉讼中,就上述分家契约对杜×1进行过询问,当时杜×1认可该分家契约上“杜×8”的签字为其所签,后来的庭审中杜×1又以其记不清了为由,否认该签名为其所签。庭审中,杜×3、刘×、杜×4提交了对杜×6、杜×7所做的录音资料1份,以证明存在签署分家契约一事,杜×1、杜×2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并提交了对杜×6、杜×7所做的视听资料1份,双方对该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视频中,杜×6、杜×7均表示录音未经其许可,另杜×6表示以前的事记不清楚了,也不管他们之间的事了,杜×7表示不管杜×3他们兄弟之间的事。杜×1、杜×2在海淀区苏家坨镇前沙涧村各自另有宅基地,杜×10、马×一直在×号院居住,腾退搬迁时马×、杜×3、刘×、杜×4的户口均在该院落。根据《苏家坨镇前沙涧村宅基地腾退安置及补偿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被腾退人是指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前沙涧村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宅基地腾退安置补偿方式为:宅基地腾退安置补偿以宅院为单位,采取宅基地置换定向安置房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于认定的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0.4亩(折合266.67平方米)以内(含)的部分,按照宅基地面积1:1置换定向安置房建筑面积,置换后被认定的有效安置对象,安置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可按人均50平方米置换,置换后有宅基地面积剩余的,剩余部分按照1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以认定的安置对象为基数,认定的宅基地面积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经民主评议小组评议无异议后,允许其按照人均最多50平方米置换定向安置房建筑面积,置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认定宅基地面积的部分按62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在奖励期内搬迁腾退的按496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格购买;认定的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置换定向安置房建筑面积时,因户型设计的原因,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宅基地面积的,超出面积按45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但最多不能超过10平方米(享受人均不足50平方米政策的不再享受此10平方米);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认定宅基地面积的,差额20平方米以内(含)按照110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再查,就×号院的腾退补偿款分割问题,杜×1、杜×2已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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