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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7175号(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一百六十五元,由杜×3、刘×、杜×4负担二百五十六元(已交纳),由杜×1、杜×2负担一万五千九百零九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一百六十五元,由杜×1、杜×2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牛旭云
审 判 员  赵文哲
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丽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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