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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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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061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1961年10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玉光,北京市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女,1969年7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凤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05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4月,李×在原审法院诉称:我与张×于2007年1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矛盾日益增加,夫妻感情受到严重影响,特别是我患病以后,感情破裂。我曾于2013年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驳回离婚诉求的判决书。虽然法院判决没有离婚,但双方感情仍然没有得到缓解。现夫妻分居生活已将近三年,根据现状双方已经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和好可能。故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我与张×离婚;2、双方共同分担诉讼费。
张×在原审法院辩称:不同意李×的诉请,理由:一、双方的感情没有彻底破裂,生效判决认定双方自由恋爱有较好的感情基础。二、李×主动追求我,为此不惜抛弃家庭。三、本次诉讼的原因是李×私下与我说过,是基于其目前得了重病,解除婚姻对我是一种解脱,我是二次婚姻,为了该婚姻我与自己的家庭产生了裂痕,我在北京与李×一心一意的生活共同打拼,没有导致家庭矛盾的原则性的问题。另外,第一次起诉后,李×生病住院,即便是今年4月下旬我接到传票,李×再一次住院,其电话告知我,我第一时间陪李×到医院治疗,有化验单、病历等证明,而且每周陪其去医院透析,我生日的时候李×给我买了价值不菲的天王表,并且今年3月份李×出院后为表示对我的感激给我买了一部三星手机,有票据为证。李×住院需要输血,由于医院说血库没有血了,有献血证才能输血,我及时去献血了,李×每次输血都是拿着我的献血证去输血。依据上述事实,恳请法院认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没有分居,依法驳回李×的诉请。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李×与张×于1995年相识,2007年1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2013年李×曾起诉,要求与张×离婚。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昌民初字第4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李×的诉讼请求。现李×以自己生病后,张×一直未照顾自己为由,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张×离婚。庭审中,张×表示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在李×生病后一直是自己照顾,并提交了门诊收费专用收据等予以证明,张×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以后将更多的关心照顾李×。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结婚证、(2013)昌民初字第4459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李×和张×系自由恋爱结婚,且二人均系再婚,双方均应珍惜来之不易的感情及重新组建的家庭。婚后存在矛盾,是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在所难免的,夫妻双方应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与交流,并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现李×要求离婚,张×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且愿意继续照顾李×,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李×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
李×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我与张×已分居两年以上,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张×对我未尽到照顾义务,应支持我的离婚诉讼请求。
张×同意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证据真实有效,据此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还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李×与张×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且双方均系再婚,故双方更应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审慎地对待婚姻。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应相互体谅并加强情感沟通,解决矛盾,消除误解,勇于承担家庭责任。李×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均对恢复夫妻感情做了相应努力,故双方均应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给对方更多的时间和空间,使家庭关系更加和睦。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认定李×与张×夫妻感情未破裂,驳回李×要求与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李×的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李×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李×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懿荣
审 判 员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白然娜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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