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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4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1。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6。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已于2013年10月24日死亡)。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2。
以上四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唐新波,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张巡礼,北京康达(天津)律师事务速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3(曾用名李×4。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7。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5。
以上三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徐拥军,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8。
委托代理人李一民,北京市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5、李×3、李×7与上诉人李×1、李×2、李×6、杨×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4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1、李×2、李×6之委托代理人张巡礼,上诉人李×5、李×7、杨×及李×3之委托代理人徐拥军,被上诉人李×8之委托代理人李一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40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良胜
代理审判员  柳适思
代理审判员  范 磊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娇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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