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4)一中民终字第49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1,男,1958年7月2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女,1957年5月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2,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1(李×2之妻),1967年7月2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3,女,1955年7月25日出生。
上诉人李×1、冯×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3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1、冯×于2014年7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1、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李×1、冯×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李×1、冯×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李×1、冯×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旭云
审判员 赵文哲
审判员 段丽萍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武 霞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