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提字第00943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李x1,男,1955年8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伟,北京市京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x2,男,1947年4月17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x3,女,193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中堡村。
委托代理人谷川,北京市维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李x3之女),1962年9月8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李x1因与被申请人李x2、李x3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2)大民初字第127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以(2013)一中民申字第615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李x1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伟,被申请人李x2,被申请人李x3及其委托代理人谷川、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2在原审法院诉称:原告父亲李xx、母亲贺xx共生育长子李x4、次子李x5、女儿李x3、三子李x2;李x5于2002年去世,遗留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某村西南院落内的3间房屋及院落,现被告李x1将李x5遗留下的房屋擅自拆除,并在该院内建造3排15间正房;李x5终身未娶无子女,且父母早亡,没有第一顺序继续人,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原告李x2和大哥李x4继承,因李x4已去世,其子李x1代位继承,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原告享有相应的遗产份额(房屋5间依法分割)。
被告李x3辩称:李x5留下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某村西南院落内的3间房屋里有我一间房,李x5去世之前跟我说的,他说我也尽孝了,应该有我一间房,要求按照法律依法分割继承房屋。
原审被告李x1辩称:李x5留有三间房屋,原告说去年发现被告将房屋拆除,并在院内建三排15间正房,不属实,我只是翻建了6间房屋;1985年8月,原告给我打电报,说有急事,我就去了天津,原告说我二叔李x5有病了,原告让我把李x5带回老家赡养,李x5一生的钱财都在原告那,当时我说我不管,我说李x5给你挣钱的时候,你管,有病了,你给我管,那时候原告正在上班,原告说家里三间房都给我,我才将二叔李x5接回家;我把李x5接回来后,原告一次都没有回来看过,李x5在2000年去世,我给入土安葬;2001年我就把李x5的房屋拆了,原告一直没告我,等2005年我盖完房才起诉我,超过了诉讼时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xx与贺xx(均已去世)系夫妻,共生育四个子女,长子李x4(1986年去世)、次子李x5(2000年去世)、女儿李x3、三子李x2;李x4与其妻(已去世)育有四个子女,即长子李x1、女儿李x6、次子李x7、三子李x8。李x5去世时遗留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某村西南院落内的3间北房及2间棚子,被告李x1于2001年将上述房屋拆除,于2005年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在原址建造6间北房。
本案在审理中,李x6、李x7、李x8(三人均为李x1之兄弟)做出书面意见:不参与本案诉讼,如本案诉争财产涉及三人相应继承份额,均归被告李x1所有。
上述事实,有原告李x2提交的村委会证明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本案中,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某村西南院落内的3间北房及2间棚子系李x5的财产,在李x5去世后,因其未立遗嘱,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李x5无配偶、无子女,且父母早亡,其遗产没有第一顺序继续人,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
被告李x1于2005年将李x5去世后遗留下的上述3间北房及2间棚子拆除并在原址建造6间北房,因其建造房屋未经审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只能对上述6间北房的使用权依法析产继承分割。考虑到原有3间北房及2间棚子与翻建后6间北房之间的价值差异,法院酌定李x3、李x2对李x1所建6间北房中各具有其中一间房屋的使用权。
关于本案诉讼时效,因本案系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被告李x1认为原告主张权利时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信。据此判决:一、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某村西南院落(原为李x5名下)内的北房六间房屋(被告李x1建造)中的东数第一间房屋由原告李x2使用;二、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某村西南院落(原为李x5名下)内的北房六间房屋(被告李x1建造)中的东数第六间房屋由被告李x3使用;三、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某村西南院落(原为李x5名下)内的北房六间房屋(被告李x1建造)中的东数第二、三、四、五间房屋由被告李x1使用;四、驳回原告李x2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李x1诉称:原审判决后,其找到了新的证据(1986年1月1日签订的过继协议),该协议的性质属于遗赠抚养协议,足以推翻原判。请求撤销原判,将诉争的六间北房判归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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