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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提字第00943号(2)
被申请人李x2辩称:申请人提交的过继协议是不真实的,从协议形成的时间以及笔迹看,不可能有这样的协议,且李x1没有尽任何赡养义务,因此一审判决处理有误,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被申请人李x3辩称:李x1提交的过继协议不真实,与李x1一审时的陈述相悖,且李x1没有赡养李x5。原审判决处理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2)大民初字第127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 斌
代理审判员 阎 炜
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郝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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