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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634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李×1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李×1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秋燕
代理审判员  范 磊
代理审判员  赵 蕾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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