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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021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1,男,1955年9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郝永芳,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2,男,1948年1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范翔,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3,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
原审被告李×4,女,1959年6月9日出生。
上诉人李×1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3)门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1及委托代理人郝永芳、被上诉人李×2的委托代理人范翔、原审被告李×3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李×4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3)门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良胜代理审判员柳适思代理审判员范磊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雅        靓
赵梦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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