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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少民终字第7525号(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李×2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李×2负担三十五元(已交纳),李×1之法定代理人王×1负担三十五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纪红
审 判 员 谷世波
代理审判员 孟 斌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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