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4089号(2)
2010年11月4日,曹×(甲方、被继承人之女)与芦××(乙方、被继承人之弟)签订《遗产继承协议书》,内容为:“被继承人芦×1于2007年1月5日死亡,遗留有位于北京市××区××厂宿舍×××楼×单元103号房产一套。因该房产拆迁,由乙方代为与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了《拆迁补偿协议》并由乙方代为领取了拆迁补偿款,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壹佰肆拾壹万余圆(元)。该拆迁补偿款系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应由继承人甲方依法继承。鉴于乙方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日常生活给予以了一定的照料与帮助,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上述作为被继承财产的拆迁补偿款分配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一、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人民币捌拾万元整,剩余拆迁补偿款归乙方所有。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以及代理律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需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五、本协议第一条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协议所涉财产无其它争议及纠纷。”协议签订后,芦××给付曹×800000元。
2012年,芦×2将芦××、曹×、芦×3、张×诉至海淀法院,诉请法院判令对103号房屋拆迁补偿款1432500元依法分割,由芦×2分得三分之一。法院出具(2012)海民初字第1671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103号房屋系针对公房进行拆迁,并非针对所有权进行补偿,因此,拆迁所获得的款项并非全部由房屋的承租人享有;对103号房屋的全部拆迁款1432500元依据拆迁协议中载明的人数予以平分,芦××、芦×1、张××、芦×3、张×各自取得拆迁款项286500元,其中芦×1、张××取得的款项应作为二人的遗产在继承人中予以分配。另在芦××领取拆迁款后,其已与曹×协商并给付曹×80万元,应视为对于拆迁款的分配,芦××、曹×已达成合意,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对此法院不持异议。该案判决:一、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芦×2人民币60000元;二、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芦×2人民币80000元;三、驳回芦×2的其他诉讼请求。芦×2不服上诉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出具(2013)一中民终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曹×与芦××于2010年11月4日签订的《遗产继承协议书》虽然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但从协议书内容可以看出,芦××签订合同时是基于拆迁补偿款系被继承人芦×1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应由继承人曹×依法继承的认识。而在之后的法院判决认定,拆迁所获得的款项并非全部由房屋的承租人享有,并且确认芦××、芦×1、张××、芦×3、张×各自取得拆迁款项286500元。故从以上情节可以看出芦××、曹×在签订《遗产继承协议书》时,对于拆迁补偿款的性质以及分配有错误认识,芦××将部分拆迁款项支付给曹×是属于对合同内容的重大误解,非其真实意思,签订内容亦对其显失公平。现芦××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终审判决后的一年内,提出撤销权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其提出撤销双方签订的《遗产继承协议书》的诉讼主张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合同撤销后,曹×应将多收取的款项返还给芦××。因芦××对于重大误解的产生亦应承担部分责任,故其应承担部分诉讼费用。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芦××于二○一○年十一月四日与曹×签订的《遗产继承协议书》。二、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芦××人民币四十三万三千五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后,曹×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芦××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一二审诉费。其上诉理由为:(1)原审对于《遗产继承协议书》的签署过程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芦××在签订上述协议时不存在重大误解。(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内容与之前诉讼中生效判决认定的“芦××给付我80万元款项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相互矛盾。芦××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曹×提交录音、此前案件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以证明《遗产继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前的谈判过程就能说明协议是进行一揽子解决相关争议;之前的诉讼中,芦××陈述协议签订是受胁迫,本案中又主张重大误解是自相矛盾。芦××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均不认可。录音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对真实性也不予认可,而且录音的内容可以印证当初我是因为认为拆迁款是芦×1的遗产才签的;庭审笔录真实性认可,但说受胁迫只是想表述当时的恐惧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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