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少民终字第54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曲×1,男,2000年3月15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x(曲×1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2,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
上诉人曲×1因与被上诉人曲×2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少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曲×1在原审法院诉称:我母亲李x与曲×2调解离婚,后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曲×2每月支付我抚养费2500元。现曲×2收入增加,我作为中学生各项支出也在增长,故现起诉请求:1、要求曲×2自2014年1月起每月支付4000元抚养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曲×2在原审法院辩称:曲×12013年的时候已经起诉过我要求增加抚养费,经海淀法院2013年海民初字第17096号判决书判决我每月支付曲×12500元,后曲×1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判决维持了海淀法院一审判决。现曲×1起诉没有新的理由,我的月收入也没有变化,故我不同意增加抚养费,同时我希望抚养费降低到2000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曲×1之母李x与曲×2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3月15日经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曲×1由李x抚养,曲×2每月支付抚养费1100元,后曲×1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出具(2013)海民初字第17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自2013年7月起曲×2每月支付曲×1抚养费2500元至曲×1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后曲×1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出具(2013)一中少民终字第1181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海淀法院一审判决。
曲×1法定代理人李x主张增加抚养费,称曲×2收入增加,曲×2支付的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其生活。曲×1法定代理人提交了北京大学人事部于2014年3月7日出具的证明,记载:我校计算机学院副教授曲×22013年每月收入如下,岗位工资930元,薪级工资555元,校内职务补贴3150元,提租津贴95元,无房补贴1200元整,合计5830元。岗位津贴每月6000元,出全勤的才发放,2013年度的年终一次奖根据年度工作考核,核发奖金标准为19000元。曲×1法定代理人另提交了北京大学人事部于2013年4月12日出具的收入证明复印件,记载:曲×2岗位工资930元,薪级工资555元,提租津贴95元,无房补贴1200元,职务补贴2650元,合计5430元,岗位津贴每月6000元,2012年度曲×2的年终绩效奖为11500元。曲×2对两份收入证明均认可。
曲×1法定代理人为证明曲×1支出增加,提交了曲×12012、2013年培训费收据,曲×2对培训费收据不认可,称不是合理的支出,且不知道是否实际花费。曲×1法定代理人另称2013年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曲×1未发生大额医疗支出,就读学校、学费及居住情况未发生变化。
曲×2不同意增加抚养费,称其离婚后重新组建了家庭,现还有一个6岁孩子需要抚养,老人也需要照顾,经法庭询问,其表示其家庭情况与曲×1上次起诉时没有变化。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民事判决书、收入证明、培训费票据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的抚养费应该按照孩子的生活学习支出及家长的收入情况予以认定。曲×1于2013年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出具终审判决,曲×2需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现距曲×1上次起诉不足一年,曲×1居住学习情况未发生明显变化,曲×1提交的培训费并非必要的教育支出,且其中大部分均为提高班性质,曲×1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支出增加,故对其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在曲×1上次起诉时,法院在确定抚养费时已经考虑到曲×2的工作家庭情况,现其工作家庭情况没有变化,故对其降低抚养费的抗辩,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曲×1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曲×1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以要求曲×2将抚育费增加至每月负担4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并赔偿多次拖欠抚养费导致上诉人经济上的损失3300元为由,上诉至本院。曲×2同意原审法院判决。
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对于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本案中,生效法律文书已判定曲×2每月支付曲×1抚养费2500元,现距曲×1上次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不足一年,曲×1居住学习情况未发生明显变化,曲×2的收入亦无明显变化,曲×1上诉要求增加抚养费及要求曲×2赔偿拖欠抚养费导致其经济上的损失之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曲×1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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