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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少民终字第5491号(2)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曲×1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曲×1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谷世波
审 判 员  芦建民
代理审判员  孟 斌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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