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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05199号(2)
2011年,徐×以物权保护纠纷为由将曾×、曾××诉至本院,要求确认涉诉房屋归徐×、曾×共同共有。曾×、曾××在该案中抗辩称,涉诉房屋的购房款部分用拆迁补偿款支付,部分是曾×婚前的工龄和级别的住房补助,部分由曾××支付,没有用夫妻共同财产。本院经审理认定:“2000年3月16日,曾×与中国科学院中关村红楼区住宅改造工程项目办公室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将曾×于1998年承租的位于北京市××区××村××号楼×××号房屋拆除,并折价补偿276391元。同时,因曾×要求购买回迁房,其又与中国××院××村××区住宅改造工程项目办公室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房屋补偿协议》,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区××村××区×楼×号××××室(即涉诉房屋),上述拆迁补偿款276391元直接冲抵为购房首付款,其余购房款中的193216.32元由曾×的住房补助支付,69470.41元由曾×、徐×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最终判决认为:“诉争房屋系徐×与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虽然其中部分购房款系由曾×婚后承租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直接冲抵,部分购房款系由曾×个人婚前住房补助款支付,但还有部分购房款系由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故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徐×与曾×共同共有。无论曾××是否曾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或在曾×购买新住房时是否出资,都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本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2011)海民初字第4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涉诉房屋由徐×、曾×共同共有。一审判决后,徐×、曾×、曾××均不服,提出上诉。一中院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2012)一中民终字第0364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后,曾×、曾××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高民申字第0030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曾×、曾××的再审申请。
诉讼中,经徐×申请,本院委托北京市金利安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涉诉房屋房地产总价进行评估。北京市金利安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提出“评估对象房地产为中国××院回迁房,设计及实际用途为经济适用房,现阶段房产不能在公开市场自由交易买卖,故本公司现无法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鉴定”。本院就上述委托鉴定情况向双方当庭释明后,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本院按照按份共有的方式确认各自享有的份额,提出自己至少应享有涉诉房屋50%以上的份额,应为60%。并提出要求共同居住使用涉诉房屋,要求居住使用涉诉房屋中向东开窗的大卧室。经本院询问,曾×确认涉诉房屋系三居室,三间居室中,两间朝北开窗的小卧室各居房屋东、西,一间朝东开窗的大卧室。现曾×与未成年的儿子在涉诉房屋中居住。对于房屋分割,曾×坚持认为涉诉房屋系回迁房,法院认定涉诉房屋系购买是错误的,认为涉诉房屋应归其一人所有。
另查,2012年,徐×曾以物权保护纠纷为由将曾×、谌××诉至房山法院。曾×在诉讼中向本院提交了该案一审(2012)房民初字第2046号民事判决书及二审(2012)一中民终字第11036号民事裁定书,用以证明自己对于离婚没有过错。根据(2012)房民初字第2046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该案徐×作为原告,要求法院判决位于北京市××区××镇×小区一处房屋(以下简称××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徐×提出上述诉讼请求的理由为:××房屋系在其与曾×婚后存续期间购买。因婚后双方欲领养谌××的非婚生子,为孩子办理户口方便,故购买××房屋时以自己和谌××二人名义共同与售房方北京聚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后来发现,曾×系谌××非婚生子之生父,认为曾×与谌××存在包养关系。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曾书面表示将××房屋赠与徐×。该案中,曾×、谌××对徐×的主张均不予认可,并对案件事实和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建立关系的过程作了不同陈述和抗辩。最终房山法院经审理查明:××房屋所有权人为北京聚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系徐×与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谌××、徐×与北京聚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房屋的共同权利人为谌××、徐×、曾×。因原、被告均没有办理房屋登记,没有取得所有权,对于徐×要求××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的主张,房山法院不予支持。房山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终审裁定:“准许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为证明曾×过错情况,徐×向本院提交了××研究所委员会于2011年5月6日作出的《关于给予曾×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复印件一份和××研究所于2011年5月6日作出的《关于给予曾×行政处理的决定》复印件一份。对上述证据,曾×在徐×未当庭提交原件的情况下表示不予认可,并提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
为证明自己的抗辩主张,曾×将之前诉讼中曾向法院提交过的相关证据材料作为本案证据材料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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