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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少民终字第65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1,男,1921年8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宪忠,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英华,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2,男,1957年9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修立,北京市杰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1,女,1956年8月1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兼毛×、徐×2、李×1委托代理人)徐×3,男,1983年9月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女,1988年10月1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4,男。
法定代理人徐×3,男,1983年9月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兼李×2法定代理人)徐×5,女,1965年3月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2,男。
上诉人徐×1因分家析产纠纷,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09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098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谷世波
代理审判员 孟 斌
代理审判员 仇芳芳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柳惠仪
书 记 员 杨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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